美国存托凭证
一种可转让证书。代表其他国家公司在美国公开交易的股票或债券。它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是为了满足美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需要。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公司参与型存托凭证,限于柜台交易;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时,按1933年证券法填写F-6格式的登记表。第二级为挂牌的存托凭证,在被认可的美国交易所挂牌(包括在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挂牌);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时,要按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分别填写F-6格式和20-F格式的登记表。第三级为新股发行的存托凭证,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在美国不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及全球交易的存托证三种。一个美国投资者通过存托凭证进行海外证券投资的程序: ❶ 投资者指示经纪人购入美国存托凭证。 ❷ 该经纪人购入现有的存托凭证或通过作为托管人的美国投资银行发行新的存托凭证;若发行新存托凭证,经纪人需联络海外经纪人。 ❸ 海外经纪人在国外股市购入有关的普通股。 ❹ 该普通股需存托于海外托管人。 ❺ 海外管理人通知托管人发行新存托凭证。 ❻ 新存托凭证发行后,将其提交经纪人。 ❼ 经纪人将存托凭证送达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