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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籍帐制度内容之一。指户主自报具结的文书,具载家庭的口和田亩数。人口登记性别、年龄,并注明“丁”、“中”、“黄”、“老”、“笃疾”、“废疾”等;田亩则登记合受、已受、未受、死退等。故《令义解》释为“手实是户头所造之帐”。唐制规定三年一造簿。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又规定凡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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