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乡(镇)、闾邻
1930年7月,南京民国政府修正公布了《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每区以20~50乡(镇)组成,置区公所,设区长1人,管理自治事务。乡(镇)置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管理该乡(镇)自治事务。闾、邻设闾、邻长各1人,由闾、邻居民会议选举,由乡(镇)长报区公所转县政府备案。1931年8月13日,省政府下令废除东部地区的土司制度,到1935年西宁、互助、大通、乐都、民和、湟源、贵德、化隆、共和、门源、循化等农业区11县共设区公所47个,镇公所39个,乡公所498个,闾2 151个,邻10 976个。8月,全省藏族各部落头目集中在西宁,青海省政府对其中果洛地区的12个部落头领授予千户职务;对46个部落头领授予百户之职,并对不属于各部落的头人分别授予千百户职务。9月初,国民政府行政院给青海蒙古族各盟旗王公和藏族千百户颁发了印信。9月20日,撤销区和区公所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