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机销售申报立法
德国1987年《农药和植物保护机械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农机应履行申报手续:(1)根据本条例第25条,申报必须单独在一期刊物上刊出。(2)使用说明书须遵照附录2。(3)该类型机具的说明书须有:该植保机械的技术和功能方面的完整说明,并需提供充分的图示;有关植保机械应用的全部重要项目须有图示,尤其是有关喷量和分布状态。(4)使用说明书须包含如下特定项目: ❶ 与其用途相应的备用件; ❷ 机具的注液量和注意事项; ❸ 机具的使用范围和它的调整; ❹ 不能以适当方法由机具喷出的残液量; ❺ 机具的倒空与清洗; ❻ 喷量的检查; ❼ 滤网的筛格尺寸; ❽ 仍保持良好功能,喷量和雾量分布仍精确的机具的检查周期; ❾ 特殊农药的使用限制; ❿ 不同田地中使用的必要准备;⑾连接其他设备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⑿对该机具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