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同类产品优劣比较的方法,以宣传自己产品优于竞争对手的广告。1991年5月23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通过一项指令草案,从1993年1月1日起,欧共体12国将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比较广告”。(见《经济参考报》1991.6.7)例如:“使用比较广告必须遵守如下条件:进行比较的因素应是产品或服务的根本特性,选择比较因素应光明正大,比较应经得起客观检验。”(《湖北日报》1991.5.27)
比较广告comparative advertising
亦称“竞争广告”。通过将自己产品与竞争产品的特性进行比较来宣传、推销自己产品的一种商业广告。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告产品商标的意识水平。但由于这种广告在比较中常提到竞争对手的商标名称和产品特征,为广告接受者提供过多的信息,有时会引起商标比较的混乱,使效果不太理想。同时,若使用这种广告的方式不谨慎,易引起厂家间的冲突。故这类广告具有效果难预测性。它的优点是为避免不利的比较,生产厂家被迫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