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农民备缴公粮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农民备缴公粮立法 台湾政府1964年公布《农民备缴公粮稻谷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1)为便利农民缴纳各项公粮,农民当期应缴公粮,可在规定征收或缴纳日期前,先交由粮食局各地公粮委托仓库经收保管,在未缴清公粮前,不得领回。(2)委托仓库经收农民备缴公粮,应以代收公粮列报。(3)农民寄存备缴公粮数量,以当期应缴公粮量为限。(4)农民应在公粮征收或缴纳期间,持同公粮缴纳通知单及保管收据,向委托仓库办理转账缴纳,换领缴纳公粮正式收据。(5)各处对委托仓库办理经收保管农民备缴公粮业务,应随时派员查核。对违者可扣减基本补助费,对违法者可依法处理。办法后经多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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