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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地役权消灭起始立法
澳门《民法典》第1456条规定:(1)引致地役权因不使用而消减之期间,由停止使用地役权时起计;如属无须透过人为事实而行使之地役权,则该期间由阻碍地役权行使之某一事实出现时起计。(2)如属间歇行使之地役权,则有关期间由可以行使而不再次行使之日起计。(3)如需役地属于数名所有人,则其中一名所有人行使地役权即导致其他所有人之地役权不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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