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门地段出售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门地段出售立法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43条规定:(1)按第30条一款所订之条件出售零碎地段时,免开投。(2)倘在有关合约所订期限内,或倘无期限时,由投得之日起计3年后,承购人虽有责任而对所购得地段之利用却无作出证明时,该项出售则视为失效。(3)上款所指情况,在已出售地段上所已进行的所有改良物将拨归本地区所有,而承购人无权取得任何赔偿。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