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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噪音管制监察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噪音管制监察立法


澳门1994年《环境噪音管制规则》第9条规定:(1)由治安警察厅、水警稽查队及获法律赋予许可、发出准照或监察业务从事权限之实体,负责监察对本法规规定之遵守。(2)应其他监察实体之请求,治安警察厅及水警稽查队应对该等实体提供执行监察工作所需之协助。(3)监察实体得要求或请求拥有进行声学鉴定条件之公共或私人部门及机构,提供行使有关权限所需之技术辅助。第10条规定:(1)如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有任何违反本法规规定之行为,应作实况笔录,其中应载有下列要素:描述构成违法行为之事实;指出作出违法行为之地点、日期、时间及情节;属违反第6条或第8条规定之情况,应描述所作之声学测量。(2)属适用第3条、第4条或第7条规定之情况,监察人员应命令立即中止产生噪音之活动。(3)有关违反第6条或第8条规定之实况笔录,应与评估声学测量之技术报告书一并组成。(4)实况笔录以及声学测量之技术报告书,应送交有权限科处本法规所规定之处罚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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