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法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公布。 共十八章一百零五条。它规定:参议院设在临时政府所在地。除没有公权、吸食鸦片者、现役军人和现任政府职员外,年满25岁的男子可当选为参议员。议长维持院内秩序,整理议事,对院外代表参议院,可任免、指挥、监督秘书长及属员。 正副议长、议员任期至参议院解散之日止。参议院设全院委员(由全院议员充当)、常任委员(分法制、财政、庶政、请愿、惩罚五部,由议员互选)、特别委员(审查特别事件)。 全院委员长由全院选举,常任委员长和特别委员长由各委员会互选。院会分寻常会议、特别会议两种。 议员3/5到院即可开会。 重大议案须经三读议决。 政府提出的提案不经委员会审查不得议决,紧急情况除外。议员提出提案须有3或10人以上赞成。 选举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时,参议院5日前公告全国,1日前由议员10人连署可推举候选人。20人或10人连署可提出弹劾大总统案和弹劾国务员案,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即日通知最高法院,限期组成特别法庭进行审判。参议院还可向政府提出质问书、建议案。此外,还就请愿、国务员、与人民和官厅及地方议会的关系、纪律、惩罚、秘书厅、经费等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