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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边疆人民公社改办农业生产合作杜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四)边疆人民公社改办农业生产合作杜

(四)边疆人民公社改办农业生产合作杜

边疆“和平协商”土改和直接过渡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内地发动大跃进的影响,1958年的一段时间里,从根本指导思想到具体工作上背离了长期以来执行并行之有效的慎重稳进的方针和从边疆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制定的一套具体政策,以致出现严重的失误。
❶从上到下在思想领域中开展批“三论”(边疆特殊论、民族落后论、条件论),把边疆成功的经验当作保守思想,作为“三论”批判,指责有的同志借口边疆特殊落后,强调客观困难,主张一切慢慢来的论调是没有根据的错误的。进而否定原来一些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方针政策,指责“边疆和平协商土改有局限性,不彻底性,镇反不深入,给大跃进带来极大障碍”,提出在“和平协商”地区搞民主补课,在直接过渡地区进行民主革命,公开划分阶级。
❷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过高过急,开始提出“双跃进”(生产、合作社)进而提出了“一步登天”的口号,有的地方还提出“边疆赶内地、边疆超内地”的口号。1958年春夏之交,各地办社速度明显加快,5月,边疆入社农户由1957年末的不到10%,一跃达到46.5%, “和改区”入社农户占50%。7月,边疆入社农户达总农户的91%,直接过渡地区有70%的合作社是在急急忙忙中先搭起架子,具体政策问题都未认真处理。接着又同内地一样搞“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10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边疆民族地区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来势之猛,步子之快,正如群众所说的“互助组犁田,合作社栽秧,收了谷子入公社,一年入了三个社,一步登天”。工作中不顾条件、主观蛮干,内地大办公共食堂、大购大销,大战钢铁铜,无一不在边疆推行。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搞得人心惶惶,以致发生了1958年边民大量离家外流的严重情况,造成生产停顿,影响到整个云南边疆的稳定,引起了中央的重视。对此,云南省委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从1958年12月至1962年,历时4年,从所有制上、体制上,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逐步恢复边疆民族地区执行与内地有区别的政策。把人民公社改办为农业生产合作社。
1.第一次调整。省委于1958年12月初召开边疆县委书记会议,并于1959年1月发出《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人民公社及有关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决定和意见,采取断然措施。主要内容是:
❶“和平协商”土改地区没有建立人民公社的暂时停办;已经办了的,条件不够的,坚决办成高级社或初级社或耕牛不入社,土地不分红的合作社。直接过渡地区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和开展互助合作运动,通过团结生产发展互助组。
❷公社坚决实行以生产队(基本上是原来的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1958年的收入一律按原来的合作社和本人劳动工分分配。
❸由于少数民族把耕牛看得比土地还重要,对耕牛入社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群众不同意入社的暂不入社,边沿工作薄弱地区,即使已经宣布过耕牛入社,但没有折价的,一律不实行折价入社。
❹一般不办常年公共食堂。
❺合作社不再保留土地分红,除留给社员一块园地供长期使用外,取消大块自留地。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根据不同条件,分别不同地方确定办人民公社或是办合作社。经过初步调整,1959年春,保留323个公社,公社农户占总农户的42%,其余调整为5 165个合作社,合作社农户占总农户的49%,个体农户占9%。争取了6.5万外流群众回归家园,生产有了起色,边疆逐步趋于稳定。但这次调整是在肯定“大跃进”、公社化运动和进行民主补课,批“三论”,取得生产、合作社双跃进的前提下进行的,尚不能从根本上纠正错误。
2.第二次调整。1960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下达后,省委于12月8日发出《关于边疆地区贯彻中央紧急指示信的指示》,1961年1月12日又发出《关于边疆地区贯彻执行紧急指示信的补充指示》。省委重申边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必须是“照顾大局,服从稳定,继续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明确指出在“大跃进”中反“三论”的做法是错误的,并在有关所有制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❶从1960年起,边疆民族地区合作社体制规模,至少7年不变,已经组织起来的一部分人民公社,按合作社章程办事,公社一不积累,二不分配,也不搞部分所有制,只起过去乡政府的作用。
❷耕牛已宣布入社,但未付款的,坚决将牛退还原主。
❸不办公共食堂。
❹一般只办一寨一社的合作社。
❺边沿一线一部分合作社基础很差,确无条件办社的,可以办成互助组。1961年春,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思茅地区边疆县、临沧地区边疆县,原来保留66个公社,除思茅地区还保留3个公社外,其余全部改为保留公社帽子(名称),政策上按农业合作社章程办事。合作社的规模由每社平均36户,调为29户。虽然作了这样的调整,但许多地方群众仍然不满意。本来有的地方就不具备办合作社的条件,有的合作社规模过大,无法管理,生产搞得不好,社员对合作社不满意。因此各地都发生了群众要求退社的问题,如思茅地区要求退社的达1 000多户,有30个合作社散了伙。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要求退社的社员占全县总农户的10%。其他如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沧源佤族自治县等都不断有群众要求退社。
3.第三次调整。1961年8月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的西藏地区今后五年内不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稳定发展劳动人民个体经济的指示精神,以及邓小平同志关于边疆合作社“能办就办,不能办就不办”的指示,结合云南边疆农村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合作社的举办情况,群众对合作社的态度和意见,干部对集体经济的管理能力,生产等进行认真的调查。1962年,边疆民族地区再次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了调整,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由群众民主讨论,自己选择,那些干部有一定管理水平,合作社办得较好,生产发展,群众满意的合作社,继续办下去。那些干部管理水平低,几年来生产下降,群众意见大,缺乏办社条件的,则改办为互助组,有的实行个体生产。经过这次进一步调整,边疆地区合作社,入社农户由调整前占总农户的93.5%,下降为50.85%,合作社规模由每社平均27户下降为17户,所有公社都摘了帽子,取消公社名称,恢复区、乡建制。合作社大部分属初级社性质。这次调整,受到群众的拥护,对发展农业生产、稳定边疆起了积极的作用。

☚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二、整风整社运动与加强生产队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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