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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指地方接收安置从军队复员、退出现役的士兵。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对退伍军人的安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复员军人安置。复员军人主要是指1955年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志愿参军、后来复员到地方的人员。广东接待安置复员军人工作,从1950年开始,1957年结束。共计接收安置回乡复员军人20多万人,其中伤残军人8千多人。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万6千多人,占总数的17.8%。安置在农村生产的16万多人,占总数的82%。对回到农村的复员军人,各地从生产、生活、婚姻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共拨出389万元经费帮助复员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使回乡的复员军人得以安家立业。各地还充分注意发挥复员军人在生产、社会上的作用,1956年评选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共有4 872名复员军人被评为县、市级以上的积极分子。据66个县统计,有29 512名复员军人提任乡、社干部,占各县在乡复员军人的31%。
2.农村退伍军人安置。退伍军人是指1955年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参军服役期满的退伍战士。从1955年至1992年止,共接收回农村的退伍军人约90万人。退伍军人回到家乡后,当地政府的退伍安置部门、民政部门及时上门家访。了解退伍军人回乡后生产、生活情况,发动群众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使退伍军人回乡后能安家立业。从1980年起,广东各级政府部门拨出专款和物资帮助部分农村退伍军人解决住房、生活上的困难。10多年来共拨出专款1 000多万元,还有木材、水泥、钢材等一大批。对回到农村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安置在城镇就业;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退伍军人给予安排到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很快,省政府规定乡镇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录用回乡的退伍军人。各市、县普遍成立了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服务机构,1985年来,到乡镇、村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回乡退伍军人达10多万人,其中担任乡(镇)、村干部的1万多名。经济较发达的佛山市,1984年至1991年共接收回乡退伍军人7 992名,均得到了开发使用。现担任县级领导的7人,镇、村干部的1 563人,担任厂长、经理的1 416人;被省、部授于企业家、劳动模范的16人,先进企业家9人。
3.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主要是安排就业。原是职工、干部、学生给予复工复学。从1981年起,对原是待业青年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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