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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第一节 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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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沿革

第一节 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沿革

吉林省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为适应有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特别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始由农业厅负责综合管理,逐渐扩充为按产业门类设置专业职能厅局。“文化大革命”初期,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因受政治运动冲击,陷入全面瘫痪,其行政职能由省军区生产办公室接管。“文革”后期,根据需要逐渐恢复重建。80年代初曾一度实行精简压缩,中期之后又扩充增设。40多年来,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演变的轨迹是:设置与裁撤相随,扩充与压缩交替,变动颇为频繁,始终难得稳定。
1948年前,吉林省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单独设置,全省农业工作由省建设厅管理。同年10月,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农业厅”,统管全省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土地和水产等方面工作。
1949年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农业厅水利科扩编为省农业厅水利局。8月6日,省政府决定,省农业厅水利局改称为吉林省水利局,主管全省水利工作。10月,东北人民政府农业部改名为东北人民政府农林部。同月,为了上下对口、便于工作,省政府决定,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农业厅改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林厅,统一管理全省农林工作。同月,省农林厅设立水产局,负责全省水产行政、供销、航政管理。12月23日,省政府决定,省水利局改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水利局。
1950年3月,省政府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水利局改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林厅水利局。4月,成立隶属东北森林工业总局的吉林森林工业管理局,具体管理全省森林工业企业;全省林业行政工作由农林厅林政处负责。同年,省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发的《东北区土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设土地管理科,负责全省土地管理、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1951年初,撤销农林厅水产局,改设农林厅渔政科和省水产公司。同年2月,奉东北人民政府令,吉林省政府农林厅改名为吉林省政府农业厅,原吉林省政府农林厅水利局改称吉林省人民政府水利局。7月,省政府决定,将省政府农业厅又改名为省政府农林厅。同月,原吉林省人民政府水利局改由农林厅领导,称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林厅水利局。8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林厅水利局从农林厅划出,称吉林省水利局;12月,又改称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水利局。
1952年初,农林厅渔政科撤销,水产行政改由农林厅特产科负责。4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水利局改称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林厅水利局。8月,吉林省政府农林厅改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农业厅”,原农林厅内设的林政处划出,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林业厅”。
1953年8月1日,政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命令将全国气象部门由军队建制转为各级政府建制。省政府遂于10月8日作出决定,接收原属省军区的气象科,为省农业厅气象科。对全省气象台(站)实行领导,全省各气象台(站),同时改为各级地方政府建制。
1954年9月,省农业厅水利局改为省人民政府直属局,称吉林省水利局。同月11日,撤销省农业厅气象科,成立吉林省气象局,属政府建制。年末,农业厅设水产科。
1955年,吉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改名为“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同时,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农业厅”改名为“吉林省农业厅”。
1956年1月,省农业厅水产科从农业厅划出,改属省商业厅领导。9月,根据全省农垦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吉林省农垦厅”,原省农业厅内设的国营农场处和所属的勘测队划归农垦厅。
1957年,成立吉林省商业厅水产局。
1958年初,水产局从商业厅划归省农业厅,称省农业厅水产局。2月,国务院为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决定精简机构,权力下放,将原国家林业部和森林工业部合并为林业部,同时将原部属林业企事业单位交由省管。根据这一精神,5月,吉林省决定撤销吉林森林工业管理局,其业务并入林业厅,由林业厅行使全省林业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森林工业企业的职能。5月,国务院批准,撤销“吉林省农垦厅”,其行政职能由农业厅行使。7月4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复,吉林省水利局改为吉林省水利厅。9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土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移交给省农业厅管理。农业厅设土地利用管理处和省土地勘测队,具体负责全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勘测、土壤调查、国营农牧场和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调处土地纠纷等工作。
1959年6月,根据农业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国家下放给吉林省领导的原东北农业科学研究所改名为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省属的农业兽医研究所和各地区所属的农业科学研究所、试验站,在业务上统由该院领导。同月16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决定成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机化科研、农机制造、使用管理、物资供应、教育培训、维护修理等工作。原农业厅农机站管理处划归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1960年4月,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农业厅畜牧处改为省农业厅畜牧局,负责家畜家禽的繁殖、改良、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的组织领导,家畜家禽的饲料生产、加工、利用、草原管理使用的组织领导,珍稀动物及野生动物繁殖、饲养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工作。5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复,决定将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改为“吉林省农业机械厅”。
1961年初,机构精简,农业厅水产局改为农业厅水产处。7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省气象局并入省水利厅,内设气象水文局。9月17日,省农业厅内设机构精简,将厅畜牧局改为厅畜牧处。
1962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省农业机械厅,全省农机管理工作改由省农业厅负责。6月,省农业厅内设农业机械管理处。
1963年1月,中央针对下放管理权后出现的企业管理混乱,经济损失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原由中央管理的林业企业上收,仍为中央直属。于是,林业厅内管理森林工业企业的职能划出,成立吉林林业管理局,隶属林业部东北林业总局。省林业厅仍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2月,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机化的使用管理、供应、修理、教育和农机化科研工作。5月,省农业厅水产处划归商业厅领导,改为省商业厅水产局。8月,气象水文局从省水利厅划出,恢复省气象局建制,同时将全省各气象台(站)收归省气象局直接领导。
1965年,吉林省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厅级建制的有: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农机局和气象局。
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干扰,特别是“上海一月风暴”后,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基本瘫痪,无法坚持正常工作。根据周恩来总理和中央军委指示精神,3月6日成立了省军区生产办公室,下设农村组负责领导全省农业工作。
1968年3月6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全省农业工作统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下设的农林组负责。同月,撤销水利厅,成立吉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农林组水利小组,具体负责全省水利工作。8月,省气象局解体,同时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立气象组,负责管理全省气象工作。9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吉林林业管理局革命委员会。12月,成立吉林省水产公司革命委员会。
1969年1月,为加强一元化领导,国务院决定将林业部直属的吉林林业管理局及其管理的林业企事业单位,下放给吉林省革命委员会领导。7月,省革委会决定成立“吉林省农机水电局”,负责全省农机水电的使用管理、人员培训、物资供应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工作。是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吉林省农业局革命领导小组”。
1970年初,省水产行政管理划归省水利局。8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吉林林业管理局革命委员会,成立吉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林业管理局。12月29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省革委会决定,撤销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同时组成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农林组,作为省革委会的办事机构。同月,成立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水利局;恢复省气象局,实行省革委会和省军区双重领导;撤销省农机水电局。
1971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生产指挥部。同月,省革委会决定成立“吉林省革委会农机管理局”、“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林业局”。
1972年,省革委会决定将“吉林省农业局革命领导小组”改名为“吉林省革委会农业局”。11月,省委、省革委会机构编制调整,原省革委会农林组调整为省革委会农林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农林战线的政治运动、生产运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给予指导;根据省委、省革委会的指示,指导省直农口各局工作,并按规定管理农林系统的干部。
1973年初,省革委会水利局水产组改为省水利局水产处。3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局改名为吉林省农业机械局。负责全省农机使用管理、供应、修理、科研、推广和培训工作。同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林业局更名为吉林省林业局。7月12日,省革委会和省军区决定,省、地、县三级气象部门划归同级革委会领导。是年,吉林省革委会农业局改名为吉林省农业局。
1977年3月8日,省和市(地、州)两级设立社队企业管理局,划归计委领导。省社队企业管理局为厅级建制。
1978年,恢复土地管理机构,在省农业厅内设立土地利用管理处,并成立省土地利用勘测队,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也相应在农业部门设置了土地管理科,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征(拨)审批、土地纠纷调处等工作。5月,为了加强对全省畜牧、农垦工作的领导,经省委讨论决定,省农业局下属的畜牧处划出,成立吉林省畜牧局,厅级建制;省农业局所属的农场管理处划出,成立吉林省农垦局,厅级建制。
1979年,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水利局改名为吉林省水利局。
是年,吉林省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厅级建制的有:省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局、农垦局、社队企业局、农业机械局和气象局。
1980年1月,“本着精简上层,加强基层”,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减少层次,改变省部委对归口实行领导关系,各有关工作由省直各局承担,以充分发挥省直各局的职能作用,省委决定撤销省革委会农林办公室。5月15日,省委决定成立省农业委员会,归省政府领导。7月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气象部门体制改革精神,省以下气象部门实行省气象局和各级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省气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9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吉林省农业局改为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水利局改为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林业局改为吉林省林业厅。
1982年12月23日,根据中央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农业厅、畜牧局、农垦局、农机局4个厅局合并,成立“吉林省农牧厅”,原畜牧、农垦、农机局为厅属处级建制局。
1983年2月11日,省气象局改为国家气象局和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气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7月,成立吉林省水产局,为处级建制,仍归省水利厅领导。是年,撤销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1984年3月1日,为了强化社队企业管理机构职能,加强对社队企业的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6月,省政府决定,将省社队企业管理局更名为乡镇企业管理局。
1986年,为了加强对全省农牧业生产的组织、协调与指导,促进农牧业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扩编农口厅局。1月,省委决定将省农牧厅农机管理局从农牧厅划出,成立吉林省农机管理局,副厅级建制。2月,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畜牧局,正厅级建制。同月,将原农牧厅属土地管理处升格为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农牧厅代管。同月,省农牧厅改名为省农业厅。3月,省水产局由省水利厅领导的处级建制升格为副厅级建制,改由省政府直属。6月,省政府决定,土地管理局改为省政府直属局,仍为副厅级建制。
1990年,吉林省省级农业行政管理机构正厅级建制的有:吉林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的有:省土地管理局、省水产局和省农机管理局。还有正厅级建制,由国家气象局和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气象局领导为主的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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