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通假字概说
通假字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古人用字尚音。俞樾说: “古文以声为主,无定字耳。” (《古书疑义举例》七十六) 其次是古代字少。《史记正义·发字例》: “古书字少,假借盖多。”通假字是一种历史现象,大量的通假字在上古时期早已出现,后代的通假字大多是承袭以前的。
通假字与古今字有别。通假字是在同一历史平面使用现成的音同音近的字代替本字,通假字与本字同时并存,离开了特定的语言环境,它就恢复了本来面目。古今字产生的时间有先后,它是历时的。由假借所形成的古今字则往往要在古字的基础上另造或另用新字。在古今字交替的过渡阶段,有时可能会出现古字、今字混用的现象,但这是暂时的,后来必然产生分化。
通假字与同源字有本质的区别,通假字音同音近而义不相通,同源字音同音近音转义相通而同出一语源。例如 “要”与“约”是同源字,不能说 “要通约。” 《素问·脉要精微论》: “仓廪不藏者,是门户不要也。”张介宾注: “要,约束也……要,平声。” (《类经》卷二十八第七十一) 《灵枢·九针十二原》: “知其往来,要与之期。”张介宾注: “要,平声,约也。” (《类经》卷十九第一) 《灵枢·刺节真邪》: “此刺之大约,针之极也。” 此“刺之大约” 即 “刺之大要”。《灵枢·九针十二原》正作 “小针之要”。《灵枢·禁服》: “此皆细子之所以通,未知其所约也。”张介宾注: “约,要也。” (《类经》卷二十第二十九) 这是可以找到旁证的。《公羊传·庄公十三年》: “要盟可犯。”何休注: “臣约束君曰要。”《礼记·学记》: “大信不约。”孔颖达疏: “约,谓期要也。” 《论语·宪问》: “久要不忘平生之言。”孔安国 《传》:“久要,旧约也。”《荀子·王霸》: “臣下晓然皆知其可要也。”杨倞注: “要,约也。” 《淮南子·本经》: “德之所总要。”高诱注:“要,约也。”《汉书·高帝纪》: “待诸侯至而听要束耳。”颜师古注: “要亦约。”《史记·高祖本纪》 “要”正作约。《后汉书 ·章帝纪》: “要服。”李贤注: “言可约束以文教。” 《广雅 ·释言》:“要,约也。” 《资治通鉴·卷十五·汉纪七》: “皇太后固要上乃止。”胡三省 《通鉴释文辨误》卷二: “余谓 ‘要’ 之为义,劫也,约勒也。此所谓固要,言力约止之也。要读如邀。”《说文·臼部》: “要,身中也。”要,古腰字,引申有约束义。《释名 ·释形体》: “要,约也。在体之中,约结而小也。”古音要、约皆属影母, 要属宵部, 约属沃部, 宵沃对转。 足证要
约是同源字。
通假字与错别字的性质根本不同。通假字是在同一历史平面通用的为当时的人们甚至专家学者所接受的一种有意识的用字现象,字有定例。错别字是个人发生的偶然的或常犯的无意识的汉字书写笔误,是被当时人们认为不正确的字,或是后人辗转翻印古籍不慎造成的讹字,随人而异,没有定例,这属于字的正误问题,不是什么通假。识别通假字与错别字,古代训诂学家还有一套专门的术语。段玉裁说: “当为者,定为字之误、声之误而改其字也,为救正之词。形近而讹,谓之字之误; 声近而讹,谓之声之误。字误、声误而正之,皆谓之当为。凡言读为者,不以为误; 凡言当为者,直斥其误。” (《周礼汉读考·自序》) 如果把通假字都视为错别字,岂不动摇了传统训诂学的基础。
其实,正字运动始终贯串在中华民族自有文化以来的历史进程中。《周礼·地官·保氏》就有将 “六书”教育贵族子弟的记载。秦朝以小篆统一文字就是汉字规范化的一次历史性的创举,也是汉字史上最早的一部正字法。汉兴,石建奏书事,误书马字缺画,惶恐惧死。(《史记·石奋传》) “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之。” (《汉书·艺文志》) 在当时,字写得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升降浮沉,弄不好还有杀头的危险。到东汉时,“(世人) 诡更正文,乡 (向) 壁虚造不可知之书,变乱常行,以耀於世。” (《说文解字·叙》) 因此,许慎才发愤著规范汉字的大字典——《说文解字》,“将以理群类,解谬误,晓学者,达神旨。”(同上) 其后,魏张揖著 《古今字诂》,西晋吕忱著 《字林》,北魏江式著 《古今文字》,梁顾野王著 《玉篇》。唐代有唐太宗颁布的由颜师古写定的 《字样》,唐玄宗作的 《开元文字音义》,欧阳融的 《经典分毫字样正字》,唐玄度的 《九经字样》,颜元孙作的《干禄字书》,张参作的 《五经文字》等,蔚为壮观。宋有郭忠恕的 《佩觹》和张有的 《复古编》。元有李元伯的 《字鉴》和周伯琦的 《六书正讹》。明代,叶秉敬著 《字栾》,梅膺祚作 《字汇》,张自烈作 《正字通》。清朝命张玉书等人刊行 《康熙字典》,清人焦竑著 《俗书刊误》,李言孙著 《说文辨字正俗》,毕沅著 《经典文字辨正书》,这些都是历代规范汉字的代表作。
语言文字具有社会性,古书中的通假也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是在当时社会通用的。一对通假字不可能仅仅由一个人在一个地方使用,不能归咎于古人粗心大意好写别字,“哪有整个社会好写别字蔚然成风的道理。”历史证明,通假字与错别字是不容混淆的两个概念。
我们在概念上明白了通假字不是错别字,那么在注释古医籍的实践中就不应该把错别字当通假字来处理。例如 《太素·真藏脉形》: “譬如随溺,不可为期。”按《素问·玉机真藏论》、《甲乙经·五藏传病发寒热》“随” 皆作 “堕”。再如 《素问·脉要精微论》: “背曲肩随。” 《太素·杂刺》: “须眉随落。”诸 “随”字皆误,当作堕,不能说 “随通堕”。古音 “随” 属邪母歌部,“堕”属定母歌部,两者虽同韵而不同声,且无证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