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综合开发的优惠政策
国家和黑龙江省采取的优惠政策是:
(1) 新开垦的耕地, 从第二年起, 5年内免征农业税。
(2) 以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基数, 到1995年, 对新增产的粮食不增加粮食定购任务, 全部议价销售。
(3) 农业银行贷款, 用于开荒和低产田改造部分, 由财政贴息50%。
(4) 大型水利工程建设, 除大江大河防洪工程由国家继续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外, 属于为提高单产而必须开挖的排水骨干河道, 应包括在基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统筹安排, 建成后实行有偿使用, 逐步收回一部分投资, 用于工程维修管理。
(5) 对化肥、农膜、农药、钢材、柴油等农用物资, 国家有关部门除按正常水平分配外, 酌量予以照顾, 并保证专物专用。
(6) 实行开放性开发, 搞好横向联合, 积极引进省外、国内资金。对采用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等方式吸引外省资金的项目, 允许用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外运偿还, 粮食、运输等有关部门要给办理出省手续。这部分粮豆计入新增商品粮数量, 不增加合同定购任务。
(7) 建立开发建设资金制度, 实行有偿使用, 收回再放, 仍用于农业开发建设, 不准挪用。国家投资收回部分, 由省市县按比例留成, 由本级周转使用。
(8) 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配套资金。各市县、农场都必须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并要及时上缴, 不可拖欠。
(9) 国务院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对三江平原建设必须安排的资金, 按原有渠道继续投放, 并力争与开发建设资金捆起来使用。
(10) 各行各业要积极支持开发建设, 切实搞好规划, 制定出实施方案, 并组织实施。
(11) 要把科技开发摆到重要位置, 对直接为农业增产服务的科技成果, 要尽快推广使用。科研人员参加开发建设, 实行有偿服务, 集团承包。设立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的 “专项奖”、“成果奖” 以及工资晋升、评聘等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