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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建国以来,山东省农村教育的经费的筹集一直是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靠国拨教育经费,另一方面靠多渠道筹措。开通的渠道主要是乡镇企业利润留成,农村集体收益的提留,农户收入提成等。但这些渠道由于没有可靠的政策保证,一直存在着稳定性差,随意性强的问题。为此,1985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作出决定,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业和乡(镇)、村两级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乡(镇)、村两级企业的征收,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5%计征;对农户的征收比率为人均纯收入的2%,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以后省教育厅、财政厅又规定财政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由乡(镇)财政负责征收,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学校的基建投资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支出范围。
1986年以来的5年间,全省共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23.57亿元,平均年递增24.63%。其中,1990年征收6.46亿元,全省农业人口人均教育费附加9.68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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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1989年, 省政府下发了《陕西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不缴纳城市 “三税” 的农村乡镇企业按其收入的3‰~8‰、农村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收入的1‰~10‰、农户按其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计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具体实施办法由乡一级人民政府确定。1993年初, 由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 省委、省政府决定暂停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随后又重新恢复,将计征比例暂定为农户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接着, 又将计征比例确定为1.5%, 少数地方不超过2%。1994年, 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下发了 《陕西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规定了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例为1.5%~2%, 确立了 “乡征县管乡用” 的征、管、用体制。1991—1995年, 陕西省共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累计为7.22亿元, 其中1995年为2.16亿元, 较上年增长35%,全省农业人口人均教育费附加为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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