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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棉花购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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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棉花购销政策

(一)棉花购销政策

棉花属于国家一类物资,是军需、民用、纺织的重要原料。国家根据历年情况,先后制定了换购、统购、预购、奖售等政策,对发展棉花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1.预购政策。1951年开始执行预购政策。具体作法是:每年棉花播种之前,国家通过供销社逐级把预购任务分配到乡、农业社、生产队、农户,供销社与之签订预购合同;棉花收获时,棉农按合同向国家交售棉花,偿还预付定金。1954年前,预购合同中还包括供应棉农一定数量的粮食、煤炭、肥料等。1955年后只预付定金。预购定金的比例,1980年以前多数年份按预购总值15%发放,少数年份按10%~20%发放。全省每年平均约付定金4 000万~6 000万元。1980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逐步富裕,为减少秋后卖棉结算的麻烦,不少农户主动提出不要预付定金,发放棉花预购定金的数额逐年减少。1980年发放5 909万元,1982年3 771万元,1984年1 361万元,1985—1987年3年共发2 389万元,年均796万元。但因1992年棉花遭灾减产,产销矛盾突出,1993年,国家又发放一批预购定金,河南省共发放5.1亿元。对棉花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统购政策。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国家对棉花开始执行统购政策。决定自1954年秋新棉上市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花计划收购。规定:农民所产棉花,除交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全部卖给国家;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私营籽棉加工业务,统一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委托加工,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棉农留作自用部分的棉花,如有节余需要出售时,由供销社继续收购;花纱布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及时供应人民需用的絮棉和手工纺织用棉;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市场管理,经常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和破坏棉花计划收购的投机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依法惩处。这一政策持续了30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棉花产销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1984年,河南省棉花产量、收购量达到有史以来的最好水平。1984年10月26日,国发(1984) 146号《关于加强棉花产购销综合平衡的通知》,对棉花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将实行30年的棉花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1985—1995年,国家的棉花政策基本上是稳定的,一直是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个别诸如价格政策上的变化,也是根据价值规律的作用,作些适当的微调。
3.奖售政策。即在棉农交售棉花的同时,奖售或换购给紧缺的生产、生活资料。这一政策是从1956年开始执行的。1956年国家规定,每预售皮棉100公斤,除按人口规定的粮食、棉布定量指标外,再供应粮食10公斤,布票6.6米,饼肥50~100公斤。1963年实行每交售皮棉100公斤,奖售粮食15公斤,化肥70公斤,布票6.6米,食糖1.5公斤,卷烟12盒。1965年除食糖、卷烟不再奖售外,粮食、化肥、布票仍执行1963年标准。1978年实行每交售100公斤锯齿棉,奖售化肥84公斤,交售100公斤皮辊棉,奖售化肥80公斤。1981年除奖售化肥外,实行粮棉挂钩的奖售政策,凡落实定购基数的,以生产队为单位,交售棉花超过定购基数的,每超1公斤皮棉奖售粮食2公斤。1982年仍执行上年标准,化肥奖售不再分锯齿棉、皮辊棉,每交售100公斤,奖售化肥70公斤。1983—1984年,奖售化肥仍执行1982年标准,奖售粮为便于同群众结算,经省政府批准,不再分基数内外,按每交售皮棉1公斤,奖售粮0.9公斤。1985年国务院规定,从新棉上市起,收购棉花不再奖售粮食。同年国务院把统一分配奖售、换购化肥和各项专用化肥指标包干到省,河南省政府规定,收购棉花不再奖售化肥。后因棉农对不奖化肥反映强烈,到1987年省政府又重新明确,每交售10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50公斤。1988年又增加平价柴油5公斤。到1994年,国家把棉奖化肥、柴油改为价外加价,即每100公斤皮棉补贴88元(含加价款,奖售化肥、柴油平议差价款)。
4.口粮政策。1961年起,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集中产棉区棉农口粮按附近余粮队的口粮标准留足,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1962年规定,植棉生产队的口粮,人均量为140~150公斤。1963年按棉田面积和棉花产量高低,对植棉队的口粮分别定为150~160公斤、160~170公斤、170~180公斤3个标准。1965年改为完成国家棉花统购任务的生产队、集体自产粮加奖售粮,人均全年不足180公斤者,差额部分由国家补销;超过210公斤者超售棉花不再奖售粮食。1966年省人委规定:生产队植棉面积占20%以上,每人平均交售皮棉7.5公斤者,每人全年保基本口粮160公斤,每人超售皮棉0.5公斤,增加口粮0.75公斤;分散产棉区口粮标准与粮农一样,如实现粮棉双丰收、双贡献者,口粮也可达到160~210公斤。1981年国务院国发88号《关于棉粮挂钩奖售粮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实行棉粮挂钩奖售政策。1984年10月国务院146号文件规定,从1985年新棉上市起,取消扩大棉田补助粮,对口粮紧缺的棉区可按统购价供应口粮。1985年国务院规定,停止实行棉粮挂钩政策。
5.自留棉政策。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棉花实行统购后,国家为了照顾群众生活用棉,先后规定了棉农(社员)自留棉、生产队用棉政策。1955—1957年,棉农自留棉集中产区每人1.5公斤,分散产区酌情少留。1960—1963年,自然灾害严重,棉花减产,规定集中产区每人0.5~0.75公斤,分散产区0.25~0.5公斤。1964年后,集中产区每人每年留1.25~1.5公斤,分散产区每人每年留0.5~0.75公斤。1984年起,棉花获得较大发展,自留棉失去实际意义,因而自行取消。
6.收购价格政策。棉花收购价格是由中央定出标准棉价格,其他各级按规定的级差进行计算。1950—1955年,河南省的标准级为7/8细绒中级皮棉;1956—1971年为7/8细绒5级皮棉;1972年后为“327”皮辊棉,即3级皮棉27毫米长度。50年代国家曾制定棉粮比价,大体为1公斤皮棉8公斤小麦,每公斤皮棉收购价1.6元左右。60年代后,棉花收购价格先后于1963年、1972年、1978年、1980年经过多次调整,到1980年每公斤标准级皮棉收购价为2.916元,加上5%的地方棉价补贴,每公斤实际收购价为3.062元。
为鼓励棉花生产发展,国家在不断提高收购价格外,还采取了收购加价政策。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超基数加价法和比例加价法。前者以一定数量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加价收购,基数以内的平价收购;后者在收购时对所收棉花划定比例,一定比例的棉花加价收购,一定比例的棉花平价收购。1979—1982年,河南实行超定购基数交售加价30%的政策。1984—1993年,河南实行比例加价法。1984年实行“倒二八”加价,即20%按牌价付款,80%按超售另加价30%付款,随交售,随结算,当年“327”皮辊棉每公斤的实际收购价为3.616元。1985—1987年,收购价格没动,加价比例不断调整,1985年由上年的“倒二八”调为“倒三七”,1986年又调为“倒四六”,1987年又恢复到“倒三七”。1987年每公斤标准级皮辊棉实际收购价格为3.528元。1994年,国家三次提高棉花价格,标准级棉花实际收购价格每公斤达到10.88元。1995年,国家又进一步提高棉花价格,标准级皮棉每公斤达到14元。
此外,还制定了棉花换购政策、油饼返还政策等。

☚ 二、棉花流通   (二)棉花收购量 ☛

(一)棉花购销政策

(一)棉花购销政策

上海市在实行棉花统购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精神,与棉花统购统销相配套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自留棉政策。自留棉政策是棉花统购政策的组成部分,自留量根据棉花资源情况作适当规定。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后,同时实行自用棉的留用政策,采用先留后购,规定每个棉农按家庭人口计算,自留皮棉每人不超过1.5千克。1959年后,改为先购后供政策,亩产皮棉35千克以上的每人供应0.75千克;35千克以下的每人供应0.5千克。1962年,改用按植棉队总产量提取8%作为自用棉,规定最高每人留棉不得超过0.75千克,最低每人留棉不低于0.11千克。1978年后,按亩产皮棉超过70千克的返还1千克,不到70千克的返还0.75千克。
1983年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全国棉花的过剩而不再规定自留棉的比例,数量由农民自定。
2.换购政策。国家为了多掌握一部分棉花,减少农民纺织土布,从1961年开始,规定用布票换购自留棉的办法,包括自留地所产棉花。上海地区每0.5千克皮棉换购布票1.67米。1968年改为0.5千克换购布票1米。1971年,又恢复为换购布票1.67米。1984年停发布票,同时停止换购。
3.奖售政策。上海市从1961年开始,收购棉花实行奖售政策。60~70年代,奖售的物品主要有粮食、食油、化肥,奖售物品的数量每年有所不同。1980年以后取消食油奖售,奖售粮食从1981年起执行国务院决定的棉粮挂钩办法,确定奖售基数,每超售0.5千克皮棉,奖售1千克粮食(自留棉换购不奖售粮食)。1984年取消奖售粮食办法。1991年增加奖售口粮,每交售50千克皮棉价外补贴奖售口粮差价22.50元。1988年执行国务院决定奖售柴油。1993年又按国务院决定,挂钩化肥和柴油奖售物资改为补贴, 每交售50千克皮棉补贴差价12元, 另加高产奖励基金1元。
此外, 棉籽加工后的棉仁饼按比例返还。从1957年开始, 随着某些紧俏商品实行凭票凭证供应, 交售棉花曾一度实行奖励票券, 主要有布票、针棉织品券、日用工业品购货券和郊区专用商品购买券。
4.补贴和贴息政策。1992年, 上海市对计划收购棉花实行地方补贴, 每交售50千克棉花补贴20元, 1995年改为10元。1993年执行国务院决定, 每交售50千克棉花发放补贴3元。

☚ 二、棉花购销   (二) 棉花购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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