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普及初等教育
浙江的近代小学始于清嘉庆年间光绪28年 (公元1902年) 清政府先后颁发《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浙江省遂开始从城镇到乡村兴办小学。1940年后,国民政府又推行国民教育制度,将义务教育和民众补习教育合而为一。到1945年实施国民教育制度第一期结束时,全省共有小学16 004所,入学儿童1 008 028人,占全省学龄儿童的46. 78%,离真正普及小学教育相距甚远。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浙江省小学教育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到1965年,全省有小学9.41万所(含耕读小学,下同),入学儿童411.8万人,占全省学龄儿童的85.41%。文化大革命期间,普及小学教育工作受到严重挫折。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浙江省普及初等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正常轨道。1980、1981年,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分类、分批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将全省69个农村县(市)分为四类:第一类17个县(市),要求在继续提高普及程度的同时,狠抓教育质量,提高毕业生的合格率,并逐步发展初中教育;第二类31个县(市),着重抓小学阶段学业的巩固率,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求在1985年前实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第三类14个县,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抓紧做好留生工作,不断减少年流生率,争取在1987年前实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第四类7个县,经济和教育基础比较落后,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改进工作,争取在1990年前达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为实现上述要求,各市(地)、县(市)也都结合本地实际,调查研究,区别情况,作出规划,有步骤地解决有关问题。1984年底,全省有64.4%的县 (市、区)达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到1986年,97. 7%的县 (市、区)已经普及初等教育。1989年,地处浙南山区的贫困县——泰顺县普及初等教育验收合格。至此,全省所有县 (市、区)都实现了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