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黑格尔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黑格尔1770—1831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黑格尔 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生于德国符腾堡斯图加特城的官僚家庭。1793年图宾根神学院毕业后,当过六年家庭教师。从1801年起,先后担任耶拿大学讲师和教授、《班堡报》编辑、纽伦堡中学哲学教师和校长、海德堡大学教授、柏林大学教授和校长等职。一生从事哲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述丰富。在论著中批判和继承了康德、费希特、谢林的哲学,建立了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成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断言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就存在着“绝对精神”,它是宇宙之源,万物之本。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客观事物本身是凝固不变的,只是“绝对精神”发展、变化的体现。他以唯心主义的方式阐明了精神、概念运动发展中的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和否定之否定三个规律的辩证法思想。并也由此猜到了事物(现象、世界、自然界)的辩证法。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地吸取了其辩证法中的“合理内核”,创造了唯物辩证法,因此其哲学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来源之一。在社会政治观点上曾是资产阶级共和派,同情法国大革命。但后来同封建势力妥协,提出“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的口号,推崇君主立宪制,认为“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普鲁士王国是体现“绝对精神”的最好的国家制度,并蔑视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同伟大人物对立起来。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1807)、《逻辑学》(1812—1816) 、《哲学全书》(1817)、《法哲学原理》(1821)等。 黑格尔 黑格尔,见 “绘画雕塑部分”同条。黑格尔在 《美学》中把建筑归类为 “象征型”艺术,并把它作为人类最早产生的一门艺术来加以阐述。 黑格尔1770—1831Georg Wilhelm Friedrich ldegel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和哲理法学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他出身于官吏家庭,1788年到1793年,在图宾根神学院学神学。1793年毕业后给贵族、资产阶级家庭当过六年家庭教师。1800年在耶拿大学任讲师。1807年在班堡搞报纸编辑工作。1808至1816年在纽伦堡当中学校长。1816年至1817年任海德堡大学教授。1818年应普鲁士政府之聘,担任柏林大学哲学教授。1830年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次年逝世。他的著作甚丰,主要有:《精神现象学》(1807)、《逻辑学》(通称“大逻辑”)(1812—1816)、《哲学全书》(1817)、《法哲学原理》(1821)。黑格尔死后,由他的门徒整理出版的著作有《哲学史讲演录》(1833—1836)、《历史哲学》(1837)、《美学》(1836—1838)。黑格尔既是一名哲学大师,又是一名法哲学巨匠。他的法哲学体系庞杂、深奥、系统和完整,集中反映在其所著《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等三个部分构成,而这三个部分也正是法依次发展的三个阶段。所谓“抽象法”,是指人人普遍地、一般地、自在地具有的意志、自由、权利和人俗。它仅仅是“形式的法”、“客观性的法”。它的要求在肯定的方面是“尊重人”,在否定的方面是“不得侵害人格”。它由所有权、契约、不法和犯罪等环节构成。所谓“道德”,这是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它通过在意志进程中对抽象法的扬弃而成。它是人的“内心的法”、“主观意志的法”。它由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等环节构成。所谓“伦理”,它是抽象法和道德、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统一,是法发展的最高的阶段。它由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三个环节构成。黑格尔认为,“法律是自在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存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定法”。他把法分为4类,即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引证法。他对国家法、民法、刑法和国际法等都有系统的论述和独到的见解,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发展影响巨大。 黑格尔1770—1831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出身于官吏家庭。曾任讲师、教授、柏林大学校长。建立了历史上最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在唯心主义基础上对辩证法作出很大贡献。法学思想是其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他的法的概念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 一是 “法哲学”这一名称中所用的法,等于其哲学体系中的“客观精神”,包括法、权利、道德、伦理、社会、国家以至世界历史; 二是指“法哲学” 中的第一个部门,即 “抽象的法”,包括对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即契约,自由意志作为特殊意志而侵犯他人权利,即不法和犯罪。主张君主立宪制,特别推崇贵族与王权,并蔑视人民群众。其政治法律思想明显地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既想革命而又怯懦的阶级特性。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法哲学原理》 (1821)。 黑格尔1770—1831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德国古典哲学家、伦理学家、客观唯心主义者,辩证法大师和渊博的学者。出生于德国西南部斯图加特城的一个官僚家庭。1788年进图宾根大学学习哲学和神学,毕业后当过家庭教师,纽伦堡文科中学校长,后担任过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的教授。1829年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并兼任政府代表。主要的伦理学著作有《精神现象学》、 《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等。另外,《哲学全书》、《哲学史讲演录》和《美学》中,也包含有丰富的伦理思想。黑格尔的伦理思想,是被他当作“精神哲学”中的一个环节来论述的。他认为,“绝对精神”在人那里不能立即实现它自身,必须经过一个漫长而又艰巨的进化过程才能达到。这个进化的过程,包括“主观精神”、 “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在“客观精神”阶段,主观精神过渡到它的对立面,即外在的客观性。正如一般的绝对精神过渡到外在性,从而创造了一个外在的自然界一样,主观精神创造了一个外在于它自身的客观世界。这个客观世界与自然界不同,它是精神制度的世界,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及法、道德和伦理等观念形态。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对“客观精神”的这些具体内容作了系统的论述。黑格尔所论述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都是一种特定的法或权利,都是自由意志在不同形式和阶段上的体现。他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在作为前两个阶段统一的伦理阶段,意志自由得到了充分而又具体的实现。他认为,自由是意志的同义语,有意志必有自由。人有意志,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地方。既然人人都有意志,那么人人都有自由,人人都有与其意志自由相伴而来的权利。黑格尔把这种权利叫做“抽象的法”,也就是抽象权利的意思。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路线,人的抽象权利首先上升为对物的占有权。每一个人都有权把他的意志变成物,或使物变成他的意志。这显示了意志对于物的优越性。人不仅具有对物的占有权,而且还具有转移所有权的自由和权利。所有权由一方转到他方的财产转让,就是契约。违反契约就是不法和犯罪,对不法和犯罪的惩罚就是正义,正义是对私有权的一种保证。这里既要确保自己的私有权,又不得侵犯他人的私有权。所以,抽象法的中心原则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法哲学原理》第46页)在抽象法阶段,个人的主要特征是受自然情欲的支配,人与人之间关系受制于契约的束缚。虽然每个人都有意志的权利,但它是向外的,必须靠外物(特别是财产)才能实现。自由意志不能完全实现自己,于是它又向前发展,进入道德的阶段。黑格尔认为,道德既不是日常生活中与伦理等同的东西,也不是特殊的社会规范体系,而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法”。道德是一种关系,是在如何处理普遍的法与特殊利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普遍福利的关系中产生和发展的;道德是个人对普遍法的自觉意识,是一种反思活动,是主观上自觉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即善于反思和自觉为善;道德是一种理性的要求,是“义务”,是“应该”。正是道德把人规定为主体。道德就是主体意志的自我规定。它是自由意志对抽象法的扬弃,也就是对客观的、外在的自在存在的扬弃,而进入主观的内在的自为存在。也就是说,道德是自由意志通过内在良心的自觉向善来实现的。自由意志在抽象法阶段的表现和形式,是外在的、客观的、自在的;在道德阶段是内在的、主观的、自为的。发展到伦理阶段,实现了二者的结合,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人的内心,得到充分的实现,成为伦理精神。伦理精神又具体地通过“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来实现。家庭是较小范围内的单个人的联合体,其中各成员直接以爱相互维系,从而体现和谐自然的伦理精神。教育把普遍的伦理精神灌输给家庭成员,使他们具有伦理生活的基础,把已潜在的自由逐渐发展为现实。这个过程一旦完成,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就具有了脱离家庭的自然统一体的能力,达到独立和自由的人格,并建立许多新的家庭。这时,直接自然的伦理精神便自行解体,社会伦理实体就由家庭发展为市民社会。由于家庭成员获得了独立和自由的人格,他们都变成了一个目的,不再承认他们以外还有别的目的,并都想把别人只作为达到目的手段。这样,各人又都完全变成了依赖于他人的人。因为没有他人作为手段,就不可能实现自己的目的。所以,便出现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相互依赖,各自都利用他人作为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独立的人的彼此相互依赖状态,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用法律保障各自的权利,成员与整体并不能达到有机和谐的统一,其普遍的目的性只是形式的。真正的普遍目的,即最高的伦理观念只能在国家中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扬弃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促进了市民社会的许多制度,发展了家庭和个人的福利。因为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所以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形式是唯心的,内容却是现实的;既有保守性,又具有革命性。作为资产阶级伦理思想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黑格尔德国哲学家。1770年8月27日生,1831年11月14日去世。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研究辩证法。1788~1793年在帝宾根大学完成2年哲学、3年神学课程。1801年在耶那任哲学教授,1803~1816年任古典中学校长,1818年起于柏林任哲学教授。主要著作:1807年《精神现象学》、1812~1816年《逻辑学》、1817年《哲学全书》、1821年《法哲学》。 黑格尔 黑格尔1770-1831Heige′er,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9世纪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1770年8月27日生于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公国斯图加特城一个小官吏的家庭。1780年起就读于本城文科中学,接受古典和启蒙教育。1788年10月入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哲学和神学。同学中有谢林和荷尔德林,他们之间的交往对他的思想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1793年-1800年先后在瑞士的伯尔尼和德国的法兰克福担任家庭教师,同时研读康德、费希特等人的哲学。1801年在耶拿大学通过学位论文和讲课资格的答辩。1805年获得副教授职务。1808年12月去纽伦堡任中学校长。1816年在海德堡大学任哲学教授,名声隆起。1818年普鲁士国王任命他为柏林大学哲学教授,1829年10月被推选为该校校长。1831年11月14日因染霍乱逝世于柏林。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美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等。在哲学上,最初追随谢林,但很快就成为一位独树一帜的哲学家,其标志就是《精神现象学》的发表。该书描述人的意识从意识开始,经自我意识、理性、精神和宗教,发展为绝对知识的过程,深刻地揭示了人的个体发展及人类社会发展两个方面的历史辩证法。此书已包含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基本纲要、萌芽和雏形。黑格尔哲学体系是“绝对精神”从潜在到完全实现的过程,首先是绝对精神表现其自身内,是自己与自己的同一,它通过纯思想、纯概念的逻辑推演来实现自己,这是“逻辑”阶段;然后,绝对精神外化为与自己相对立的东西,借这个对立物来实现自己,这是“自然”阶段;最后,绝对精神克服、扬弃对立物回到自身,以精神的形式来实现自己,重建新的统一,这是“精神”阶段。与此相适应,他的哲学体系也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个部分。在这里,“绝对精神”是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内在本质、灵魂和基础,是在人的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客观概念”或“客观思想”;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自然和社会则是第二性的。在建构其庞大的体系过程中,他把整个自然、历史和精神的世界描述为一个过程,并企图揭示这个运动过程的内在联系,同时,用唯心主义形式阐述了质量互变规律、对立面相互渗透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因而具有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但是,他的唯心主义体系最终窒息了其辩证法的革命精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时,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思想。 ☚ 谢林 费尔巴哈 ☛ 黑格尔德国法学家。法学著作有《法哲学原理》(1821)。认为法学是哲学之一部,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赞成契约自由,反对威吓刑,主张报复刑。国家是“客观精神”,个人应服从国家。主张君主立宪制。参见“哲学”中的“黑格尔”。 黑格尔强调意志自由;主张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注重善恶的辩证法,突出恶的历史作用;认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伦理思想主要见于《法哲学原理》。参见“哲学”中的“黑格尔”。 黑格尔1770—1831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德国哲学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集大成者。曾先后在耶拿大学、纽伦堡中学、海德尔堡大学和柏林大学任教,1830年升为柏林大学校长。创立了欧洲哲学史上最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同时把辩证法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形态。断言“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质和基础,它不是一个僵死不动的东西,而是一个“活的实体”,一个具有创造性的、处于运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绝对精神”的发展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段,他的哲学相应也由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个部分组成。1.逻辑学是“研究绝对观念(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在此阶段上,“绝对精神”仅作为抽象的、纯粹逻辑的概念而存在着,运动和发展只在纯粹思维的范围内进行。黑格尔哲学的精华主要包含在他的逻辑学中。以唯心主义的方式,猜测到了事物本身的辩证法,揭示了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等规律及一系列辩证法范畴。2.自然哲学是“研究观念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此时观念把自身“外化”为多种多样的自然现象。虽以幻想代替事实,但也有不少合理的思想。如提出关于物质和运动的统一、化学元素的可变性和可转化性等观点。3.精神哲学是“研究观念由他在回复到自身的科学”,这时绝对精神体现到了人类历史之中,先后表现为主观精神(个人意识)、客观精神(社会意识)和绝对精神(绝对意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宗教哲学讲演录》等,都属于精神哲学部分的著作,在这些著作中,他广泛探讨了社会领域内辩证发展的问题,提出了关于社会政治、伦理、历史、美学、宗教等方面的观点和主张。“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页)他的辩证法在人类理论思维发展史上具有永久的价值。但他的哲学中,存在着体系和方法的矛盾,他的唯心主义体系,最终窒息了辩证法的革命精神。主要著作除上述者外,还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等。参见“伦理学”、“美学”、“法学”中的“黑格尔”。 黑格尔德国古典美学的集大成者。提出美学即艺术哲学,美就是理念的感性显现。强调艺术的美应是理性与感性、内容与形式、客观与主观的对立统一。还提出自然人化、人的本质的外化等著名思想。即人通过认识和实践,使外在事物服从自己,在自然环境中实现自己,并在这种自我创造中得到满足。认为自然美是心灵美的反映,即理念的异化,艺术美高于自然美。艺术要在情境导致的冲突中塑造理想的性格,即有完整个性的“这一个”。提出了较完整的悲剧理论,对悲剧的必然性和美学意义作了深入论述。此外,对艺术的历史发展类型及各门类艺术,也有开创性的独到的研究。建立了完整的美学体系,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在西方美学史上影响巨大。参见“哲学”中的“黑格尔”。 黑格尔 黑格尔黑格尔 (1770—1831 ),是继康德之后,德国又一著名的的唯心主义哲学家,是德国唯心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学识渊博,兴趣广泛。恩格斯称道黑格尔 “不仅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天才,而且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物,所以他在每一个领域中都起了划时代的作用”。著作主要有 《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美学讲演录》等,黑格尔的法律思想集中表现在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中。法哲学包括了多方面内容,不仅讲法,讲权利,也讲道德和伦理,甚至还讲社会和国家。他认为,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称之为抽象法,属于狭义法。主要调整人们财产关系,本身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和刑法基础。第二阶段,称之为道德。第三阶段,称之为伦理。这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亦即主观意志的法。” 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他认为,在自然界和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着一种“绝对精神”。它是所有现存的事物的根源,是整个世界的基础; 世界上任何现象都是它的表现,都是从它派生出来的。他还认为,“绝对精神” 处于辩证的发展中,大体上也经历三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称之为逻辑阶段。在这个时期,自然界和人类尚未出现,“绝对精神” 是作为一种纯粹思想、纯粹概念而存在的。第二个阶段,称之为自然阶段。在这个时期,绝对精神突破逻辑阶段而转化为自然界,就是说,思想和概念在这时已向外转化到与它自身相异的反对方面去。所谓 “绝对精神” 的表现形式,已不是过去那种纯概念的形式,而是感性事物的形式。第三个阶段,称之为精神阶段。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人类社会,“绝对精神” 否定了自然界,并还原为自己本身,发展重新在思维中进行,不过这时的思维已经是人类的思维了。在这个基本阶段中,“绝对精神” 又通过 “主观精神”、“客观精神” 和 “绝对精神” 三个阶段而发展。所谓 “主观精神” 是指个人意识而言; “客观精神” 是指社会意识而言,“绝对精神乃是通过哲学而最终地认识自己。与绝对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相适应,黑格尔把他哲学体系确定为由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部分组成。其中精神哲学又分成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即主观精神学、客观精神学与绝对精神学。所谓客观精神就表现在人类社会制度、权利或法律、道德良心及风俗习惯之中,也表现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换句话说,法、伦理、道德、社会和国家都是客观精神的表现。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辩证关系,黑格尔认为,从法的建立过渡到不法和犯罪,或最后采用刑罚,使法和正义得到恢复,这个过程,他称之为 “法的自我辩证运动”。他认为犯罪意味着不法,但是不法不完全等于犯罪,从不法到犯罪有一个发展过程。即特殊意志所表现出的任意而偶然的见解和希求与法本身背道而驰。就是不法,具体说来有三种: 一是 “无犯意识的不法”,即是在承认法、希求法,盼望得到法的基础上而做出的不法行为,对此行为一般不规定处罚。二是欺诈,这是在假借法的名义下,而做了不法的事。在这里特殊意志虽被重视,但是普遍的法却遭到了破坏,所以对欺诈就得处以刑罚。三是犯罪,公开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从根本上否定了法。不法和犯罪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在其行为中还承认有法,后者连这一点也没有。黑格尔关于区分不法与犯罪的界限,由于脱离具体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孤立地分析犯罪与不法的问题,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 拿破仑·波拿巴 林则徐 ☛ 黑格尔 黑格尔1770—1831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客观唯心论者,唯心辩证法的创始人。出身于官僚家庭,大学毕业后当过家庭教师、中学校长,后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柏林大学教授和校长。全面批判了康德,费希特和谢林,将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推向顶峰,建立了自己的“绝对唯心主义”体系,将具有逻辑本质的、主体和实体同一的“绝对精神” (绝对理念)看作万物的本质和基础、哲学的出发点和对象; 这种客观精神在自己的自我运动中实现为一个辩证过程,即从最初的逻辑理念外化为自然界,又经过自然界回到精神,达到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 其哲学因而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大部分,全体由一系列大大小小不同层次的正、反、合三段式构成。“逻辑学”将逻辑、本体论和认识论融为一体,阐述绝对精神在外化为自然界之前的纯粹理念的运动法则,在存在论(质、量、度)、本质论(本质、现象、现实) 和概念论(主观性、客观性、理念) 的逻辑演进中,建立起包括量变和质变,对立面的统一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内的辩证逻辑系统,颠倒地揭示出人类思想、认识发展的真实历史,猜测到事物本身的辩证本质。“自然哲学”力图通过自然界从机械性、物理(化学)性向有机性的上升过程,揭示出自然界向人生成的内在必然性,但却将这种必然性归结为自然界的精神本质,否认物质自然本身有时间上的发展。“精神哲学”研究人的心理、社会、历史和精神生活,它克服了逻辑阶段的抽象性和自然阶段的外在性,达到了最具体、最高级的阶段,而向绝对精神复归; 在“主观精神”阶段从人的个体意识中寻找人类精神的历史发展规律; “客观精神” 阶段全面研究了人的政治、道德、伦理、经济和财产关系,看到了人的劳动对于社会历史的重大意义,试图在历史人物的动机底下寻找更深刻的动力,具有历史唯物主义萌芽因素,但却将这一过程视为世界精神的巡行,把普鲁士王国君主制视为最终的目的地; “绝对精神” 阶段把艺术、宗教、哲学视为绝对精神意识到自身的三个步骤,在哲学中则通过哲学史的进展在他自己的哲学中达到了一切发展的终点,结束了整个世界的历史演进。其唯心主义体系终于窒息了辩证法的革命精神,充分体现了其体系和方法的根本矛盾。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法哲学》、《哲学全书》、《哲学史讲演录》等等。 ☚ 谢林 叔本华 ☛ 黑格尔 黑格尔1770—1831Hegel,Georg Wilhelm Friedrich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他的哲学是唯心主义辩证法发展的顶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来源之一。生于斯图加特一个官僚家庭。毕业于图宾根大学,曾在瑞士做家庭教师。1801年到1806年耶拿时期,他担任耶拿大学的讲师,与谢林合编哲学杂志。1807年在班堡担任报纸编辑。1808年到1816年在纽伦堡任文科中学校长。1816—1818任海德堡大学教授。1818年应普鲁士国王邀请任柏林大学教授,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1831年死于柏林。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其中第一部分被称为《小逻辑》)、《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宗教哲学讲演录》等。 ☚ 谢林 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 ☛ 黑格尔Hegel,Georg Wilhelm Friedrich (1770—1831)—German idealist philosopher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