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利己主义又叫小团体主义。利己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指脱离集体主义原则,把小集团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不惜牺牲社会整体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其主要特点是:打着“集体”的幌子,表面上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实际上包含了极端狭隘的个人利益,把本单位本部门的“小集团”利益摆在至上的地位,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来满足小集团的私利。这种小集团主义,实质上是披着集体主义外衣的放大了的个人主义,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是不相容的。集团利己主义是小生产者的私有观念和情感的反映,它对革命队伍具有很大的腐蚀作用和离心作用。实践表明,由于集团利己主义是以集体主义身分出现的,与之作斗争,有时,颇能混淆是非,迷惑群众,且很难找到具体的个人责任者。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同它作斗争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集团利己主义利己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主张把本单位、本部门的小团体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道德和政治理论。为满足小团体利益不惜损害其它团体和社会整体利益,貌似为集体,实则为个人,是利己主义在狭隘集团利益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