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革命根据地牺牲病故人员抚恤
1935年以后, 陕甘宁边区陇东革命根据地对牺牲人员不分官兵发给一次抚恤金,标准不得少于20元。抗日战争开始后,牺牲抚恤金改为每年发20元。1940年7月调整为一次发抚恤金200元(指边币)。1942年增加为300元。1944年9月, 边区政府规定: 牺牲分阵亡和因公积劳病故二种。标准为,一次发给等于4石(每石500斤。下同)小米的抚恤金。1947年,因边区灾情严重,财政困难,抚恤金规定:凡家庭维持中农以上生活水平者暂缓发给, 家庭贫困者发给抚恤金5斗小米。土改地区,烈士仍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分给一份土地。1949年7月22日,抚恤金调整为:县团级以上干部发给小米1 000市斤,营连科级发给小米800市斤,排长、战士级及一般事务人员发给小米600市斤,民兵民工发给小米400市斤,均为一次发给。另发每人埋葬补助费小米400~600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