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认识区别说西方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问题的一种学说。此说主张将所有犯罪区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的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法定犯的犯罪故意的成立,除需要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之外,还必须具有违法性的认识。这一学说认为,故意乃是反社会的意思,在自然犯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是反社会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者,则产生刑事责任。然而在法定犯的情形下,由于法定犯系法律特别规定禁止的犯罪,故行为人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才有反社会性的表现,因此法定犯的故意应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