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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接受纳税人吃请,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宴请或以各种名义、借口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的行为。这一违纪的主体是税务工作人员; 主观上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自然人、法人)的请吃,或以各种名义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请吃的行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出于自己某种目的,而主动请吃,税务人员接受吃请是被动的;另一种是纳税人本无请吃的动意,而经税务工作人员暗示或公开要求后,被迫产生吃请动意,税务工作人员又接受了的,这里税务人员处于主动地位。对后一种行为的量纪处理应较之前一种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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