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过错推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过错推定又称“推定过错”。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时即推定其有过错,从而使其承担民事责任。源于罗马法。现为各国民法所普遍采用。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则由加害人承担,即加害人只有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就是采用过错推定来确定民事责任的。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亦称“过失推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主张权利时只要能够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无须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加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的,就应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许多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如果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受害人的损害不能得到救济。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在某些特殊场合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加给加害人,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责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在于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 危险责任原则 过失推定 ☛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presumption of fault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应当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制的一种特殊情况。行为人为其过错承担责任,但举证责任倒置,请求权人只需证明其有损失,且与行为人行为有关,而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过错推定的适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汉堡规则”确立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过错推定”制度,其第5条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的损失负责。参见“过错任制”。 ☚ 故意 过错责任制 ☛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推定的一种。在侵权行为诉讼中,一般要求被告(加害嫌疑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因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推定的实质在于免除受害人证明被告过错的举证困难。过错推定一般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运用。 ☚ 执行程序 当事人的更换 ☛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又称推定过错。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行为人在违反民事义务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 共同过错 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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