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条例1953年12月17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1954年10月3日政务院公布。共十三条。为执行输出输入商品品质管制任务及统一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工作,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及配合国家经济建设而制定。条例规定:输出输入商品实行法定检验的范围是列入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者、国营企业对外贸易合同规定应由商品检验局检验者、应检验动植物及其产品有无害虫病菌者、应检验其有无掺伪情弊者。商品检验由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执行。法定检验商品除经特准者外,非经商品检验局检验并发给检验证书或鉴定证书,不得输入输出,其监管任务由海关执行。对外贸易公证工作,由商品检验局办理。检验商品按规定的品质、等级、包装的标准及拣样和检验方法进行; 国营企业对外贸易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按合同规定检验。对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验。对商品检验工作人员、报验人和申请人违反本条例应受的惩罚也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