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超经济强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超经济强制又称“经济外强制”或“非经济强制”。封建地主利用经济以外的强制手段支配农民或农奴劳动。无论是租佃制还是农奴制,农民或农奴没有或有小块份地,不得不租用土地,被束缚在地主土地上,忍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列宁说:“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所以正如马克思在阐述这种经济制度时所说的,……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161页)在封建制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特别是在前期资本原始积累中,经济强制即劳动力买卖已成为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主要方式,但超经济级强制仍是攫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手段。 超经济强制 超经济强制chao jingji qiangzhi封建地主阶级施于农民的一种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经济以外强制形式。亦称“非经济强制”、“经济外强制”。其主要表现为:农民终身被束缚于土地,不能离开农庄,不同程度地失去人身自由;地主可以强制农民从事劳动和缴纳地租,可以任意役使、打骂、惩罚他们,甚至连同土地将他们出卖、抵押。这些都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拥有的经济以外的强制力。超经济强制相对经济强制而言。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都是剥削阶级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手段,但两者又有区别。经济强制是利用纯粹的经济手段来实现对劳动者的剥削。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作为法律上自由人的工人由于丧失生产资料一无所有,将仅属于自己所有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陷于受剥削、受奴役的境地。雇佣工人的劳动实质是一种不自愿的强制劳动,但这种强制完全由纯粹的经济原因引起的。但在封建制度下,如果没有超经济强制,农民就不会到地主土地上劳动或向地主缴地租。超经济强制在巩固、维护和加强封建剥削关系上起过重要的作用,但不能把它夸大为封建剥削关系的基础。 ☚ 封建地租 小农经济 ☛ 超经济强制 超经济强制土官倚仗政治特权,对农奴进行种种压榨剥削。其方式有:霸占山河、鱼塘;强占果树和开荒地;缴纳财产继承税;向土官缴纳年税;猎得兽类,兽肉大部要归土官;土官婚礼、丧礼,农奴要交附加费作其结婚、丧葬费用;强令农奴交香、艾草、黑粟、蜂蜜、禾灰等物。 ☚ 土民劳役 高利贷剥削 ☛ 超经济强制凭借社会、政治、法律等非经济因素所形成的强制力。在封建社会里,地主阶级凭借施加于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直接支配权力,强迫农民为其劳动,向其缴纳地租。这种超经济强制是封建社会的特征,其基础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超经济强制亦称经济外强制或非经济强制。指在封建制度下,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地主阶级支配农民 (农奴) 的经济以外的权力。是地主阶级加强对农民剥削和统治的条件。 超经济强制 超经济强制亦称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等。是指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 (包括地主、领主、封建主、农奴主、庄园主等) 凭借人身依附关系所拥有的对农民 (或农奴,下同) 的强制力,是地主阶级借以维持和加强对农民剥削的经济外条件。其强制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表现形式主要有: 农民被束缚于土地,不能离开农庄或户籍; 程度不等地失去人身自由,可以被任意打骂、惩罚,农奴可以被出卖、抵押或转让;被强制服各种差役,缴纳各种捐税,年节送礼,等等。在封建制度下,也存在经济强制,但作为其特征的则是超经济强制,这是由封建制度本身决定的。农民虽然没有像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那样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但也不像奴隶那样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他们已获得不同程度的人身自由。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所以,……必须实行 ‘超经济的强制’”(《列宁全集》第3卷第160页~161页)。现在也指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及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殖民主义者广泛利用法律上、政治上的种种特权来剥削当地居民的行为。 ☚ 经济附庸 黑市 ☛ 超经济强制 超经济强制Super-Economic Power指以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非经济的强制形式,是地主为实现其对农民的经济剥削所采用的一种非经济的强迫手段。又译为“经济外强制”或“非经济强制”。 ☚ 信息高速公路 货币幻觉 ☛ 超经济强制 超经济强制亦称“经济外强制”或“非经济强制”。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阶级施于农民的一种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经济之外的强制形式。它是封建地主阶级用以保持和加强对农民剥削和统治的重要条件。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不仅占有生产资料,同时还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即农民(农奴)的人身。这时,农民被束缚于土地,或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不能离开农庄或户籍,不同程度地失去了人身自由。地主或领主虽不能任意屠杀农民,但可以任意使唤、打骂、惩罚他们,甚至可以把他们出卖、抵押或用于赌博、转让等。这些都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拥有的经济以外的强制力。马克思在论述这个问题时说:“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超经济强制与经济强制是不同的,它是由封建制度本身所决定的。无论是在农奴制下或在租佃制下,农奴或农民都有自己的小私有经济,即用自己的工具在份地或在租得的小块土地上生产,可以离开农奴主或地主而过活的独立经济。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没有超经济的强制,那么他们就不会到农奴主的土地上去劳动,或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就像列宁所说:“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所以,正如马克思在阐述这种经济制度时所说的,……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列宁全集》第3卷,第158—161页)因此,超经济强制在巩固、维持和加强封建剥削关系方面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不能把它夸大为封建制度的剥削关系的基础。作为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的,它不是超经济强制,而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我国在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就是抓住了这个问题,如刘少奇所说,我们“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就是要“在社会上废除地主这一个阶级,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是在“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一次最大最彻底的改革”。(《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2页) ☚ 雇佣劳动 平衡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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