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谭平山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谭平山1886—1956广东高明(今高鹤)人 谭平山1886—1956政治活动家。广东高明(今高鹤)人。早年加入同盟会。在北京大学积极参加五四爱国运动。1920年在广州参加组织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的第三、第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第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23年积极帮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历任改组后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农民部部长和武汉国民政府委员等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参加八一南昌起义,任革命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后与党失去联系,曾参加组织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前身)。抗日战争时期,拥护党的主张,反对蒋介石的卖国独裁政策。积极从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1945年发起组织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1947年出走香港,公开与国民党政府决裂。1948年参加发起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先后任中央常委、副主席。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副主席等职。1956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 谭平山
谭平山
谭平山 广东高明(今高鹤)人。早年曾参加同盟会。1920年参与组织广州共产主义小组。在中国共产党第三、第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中央局委员,中共三届一中全会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五届一中全会当选中央政治局常委。1924年国民党改组后,当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并任中央组织部长、武汉国民政府委员等职。1927年任中共中央农委书记。同年8月参加南昌起义,任中共前敌委员会委员。11月在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被当时“左”倾领导者开除党籍,后参与组织中华革命党和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抗日战争时期,反对蒋介石的卖国独裁政策。1945年发起组织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1948年参与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建国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副主席。1956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 谭平山1886—1956中国共产党早期党员之一。广东高明人。新文化运动时期参加发起“新潮社”,出版《新潮》杂志。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曾任第三、四、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任中国国民党第一、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央组织部长。参加领导南昌起义。同年11月受“左”倾盲动主义迫害被开除党籍。以后与邓演达等组织中华革命党。抗日战争时期任历届国民党参政会参政员。1948年参与发起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担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席。从解放前夕起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委员、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1986年人民出版社出版《谭平山文集》。谭平山在青年时期对伦理问题颇为关注,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伦理思想。主要文章有:《法理与伦理之本质区分论》、《“德漠克里西”之四面观》、《现代民治主义精神》、《国民道德教育改造论》、《消极的道德与消极的罪恶》等。他认为伦理与法理有本质区分,伦理是社会通行的道德习俗,法理则以国家法律为代表。以往伦理学所包括的本务论,实属法理学的范围,伦理学研究的应是德性论,即研究道德的性情,这是“伦理学的根本问题”。认为社会主义伦理思想的中心有二:一是现在世界上无论何人,皆得充分享受经济的幸福及真正的自由;二是崇拜劳工神圣。现代的民治主义,以尊重各个人的自由意志为最重要的目的。然而,对于今日思想的大势来说,言多趋向于尊重个人的人格则可,言倾向于个人主义则不可,因为非但绝对的个人主义早已破产,即所谓的新个人主义亦不能舍弃社会而立。针对某些人“保存国粹”的鼓吹,指出我国自宋元以来民族道德日趋衰颓,对于那些只能够独善其身而不能兼济天下的道德家来说,与其谓具备消极的道德,毋宁谓具备消极的罪恶。认为自新道德输入以来,旧道德渐失信仰的效力,而新道德尚未稳固,道德界陷入无政府的状态,须改造国民道德教育,使之适应时代。 谭平山1886—1956广东高明(今高鹤)人。早年参加中国同盟会。1920年组织广州共产主义小组。大革命时期,曾任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委、中央组织部部长、农民部部长。参加过南昌起义。后脱离共产党。曾参加组织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监察委员会主任等职。 谭平山1886—1956原名鸣谦,字诚斋,号聘三。广东高明(今高鹤)人。1917年考入北京大学文科哲学系。1920年7月毕业后,任广东高等师范学校教授,参加创办《群报》。1921年初在广州成立广东共产党组织,任书记。接着,又成立广州社会主义青年团,创办“宣传员养成所”。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任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书记和中国劳动组织书记部广州分部主任、中共三大中央委员和中央局委员、中央驻粤委员、中国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等职。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后,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常务兼组织部长。国民党二大后,还任国民党政治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党部秘书处成员。1925年1月中共四大后,任中央委员、中共驻国民党党团书记、共产国际主席团委员。国民政府迁武汉后,任国民政府委员和常务委员兼农政部部长等职。1927年4月中共五大后,任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参加领导了八一南昌起义,任中共前敌委员会委员、革命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委员,是主席团实际主席。这年11月被中共开除党籍。1928年春在上海组建中华革命党。1930年8月因同邓演达分歧离开中华革命党,先流亡香港,后移居欧洲。1937年全国抗日战争爆发后回国,不久,恢复国民党党籍,任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指导委员、设计委员和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3年参加发起组织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1948年1月在香港参加发起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务委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副主席等职。1956年4月在北京病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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