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罚的适用军事审判机关按照军事刑罚的各项制度,确定对犯罪军人应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包括量刑、累犯和自首以及数罪并罚等内容,是军事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正确适用军事刑罚,军事审判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军事刑法为准绳,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 “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 不以犯罪论处。” (2)如果犯罪军人的某一犯罪行为, 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关条款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规定定罪量刑;(3) 军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如果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按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分别定罪后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