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统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统税旧中国征收的一种货物税。1926年底,首先在湘鄂等省开征卷烟统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财政收入短缺为名,扩大统税课征范围,包括卷烟、麦粉、火柴、水泥和棉纱等5项。其后,逐步增至10余项。由于纳税后的货物名义上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故称统税。早在1903年,旧中国某些地方,即将多次征收的厘金合并为一次征收的税。厘金也改称统税或统捐。 统税有两种含义:(1)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征收的一种货物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为弥补损失,决定仿照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成例,设立货物统税,按照一物一税的原则,一次性征收。统税始成重要税种,并渐与关、盐两税鼎足而立,成为国民党政府财政收入的三大来源之一。由于纳税后的货物名义上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故称“统税”。统税的纳税人是生产商品的企业及个人,负税者是广大消费者。征收办法是:对工业品实行就厂征收,对农产品实行就场征收,对进口商品实行就关征收(由海关代征)。1931年设有棉纱、火柴、水泥统税,并将卷烟统税、麦粉统税并入。1933年加熏烟统税(对未制成卷烟的熏制烟叶征收的税)、啤酒统税,1935年又开征火酒统税(对烧制蒸馏酒征收的税)。统税的征收,使税目简化,改变了关卡林立、重征苛敛的陋规,方便了货物的流通,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1943年又设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等统税,加上各省的杂捐摊派,统税失去其意义。(2) 厘金的一种。1903年后,在旧中国的某些地方,将多次征收的厘金合并为一次征收,厘金改称“统税”或“统捐”。 统税国民党政府在“简化税收”的名义下,对主要工业产品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由于纳税后的货物名义上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故称统税。 统税 统税旧中国政府征收的一种工商税。因其为一货一税,统于一次征收而得名。最早源于1900年江西选定木材、瓷器等项产品在就近厘卡征厘金一次,其它厘卡不再征收的统捐。1922年,北洋政府制定纸烟统销章程,规定纸烟不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都征收内地统捐一次,在华外资烟厂产品另征出厂捐一次。缴统捐后准销全国,各地不得再征厘税。1926年12月,武汉国民政府制定卷烟统税办法。1928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行卷烟统税条例,并于财政部设卷烟统税处,各省对口设局管理。1931年借口裁厘后中央收入亏短,遂扩大统税征课范围,选择机器大规模生产、人民大量消费的商品如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等并入统税征收范围,改卷烟统税处为统税署。后又相继将熏烟税、啤酒税、火酒税并入统税,相应改统税署为税务署。南京国民政府所行统税的征课办法是,对机器大量生产的工业品和大量生产的农林产品实行驻厂 (场) 征收; 对手工业生产的小批量产品和市场实行商人报税,对于进口洋货或非统税区产品则由海关代征。统税于1939年为货物税所取代。 ☚ 吨税 常关税 ☛ 统税 统税国民政府改革税政施行的一种税则。国民政府成立后不久,为减少国内各种关卡厘金及其他捐税,决定废止厘金,实行统税,尤其是对主要工业产品实行统一征税。凡征过统税的产品不再另征其他税捐。1928年颁布了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税。1931年又扩大到棉纱、火柴、水泥、酒精、啤酒等。统税征收的地区仅限于江、浙、皖、鄂、鲁、豫、粤、桂、闽及川、甘、宁。统税的税源大、保收、节约征费用等特点,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来源。1941年再次扩大,并改变课税标准,以从价税取代从量税率,采用在生产过程中征税。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统税改为货物税征收。 ☚ 统中会事件 退伍军人协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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