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终止刑事诉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终止刑事诉讼 终止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终止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诉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不同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均确立了这一诉讼制度和程序。通常,终止刑事诉讼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定终止刑事诉讼,即凡是具有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不论刑事诉讼运作到任何诉讼阶段,均不再进行。这类情形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存在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存在,但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4)犯罪依法已过追诉时效; (5) 被大赦或者特赦; (6) 被告人已死亡; (7) 必须由被害人告诉,而其未告诉或者告诉后撤回告诉的; (8)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类,是各国采用起诉便宜主义,在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不同的国家,采用起诉便宜主义的程度不同,因此终止诉讼的案件范围有所差别。终止刑事诉讼的方式,通常是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判决、裁定。在我国,法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情形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即,(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此类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以及经过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该案件的刑事诉讼。各国终止刑事诉讼不仅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同时也对适用的程序、要求,以及制约制度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也不例外。 ☚ 终审法院 革命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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