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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粮食收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粮食收购liáng shi shōu ɡòuзакýпка хлéба

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连年灾荒,投机商抬价抢购、囤积居奇,安徽粮食市场动荡,粮价飞涨。为稳定粮价,掌握粮食市场控制权。1950年上半年,全省各地相继成立了国营粮食公司。通过征购公粮和在市场上积极收购粮食,掌握粮源,平抑粮价,国营粮食商业逐步取得了市场的主导地位。1952年,国营粮食商业经营量已占全省市场总经营量的62.2%。粮食市场趋于稳定。
计划统购 1953年11月,国家决定对粮食、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即统购)。1954年,安徽省政府颁发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实施方法,对农村实行“四定”(即定产量、定自用量、定交售量、定供应量),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1955年,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并决定三年不变。安徽省据此颁发了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增产增购部分不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1953年至1957年,全省征购入库粮食152.5亿公斤,占总产量的32%。1957年后,在粮食问题上开始出现“高估产、高征购、高销售、高调拨”等问题,一直延续到1960年。1958、1959两年全省粮食实际总产量为158.55亿公斤,却高估上报为335亿公斤,两年征购粮食达70亿公斤,占实际产量的44.3%,其中1959年占50.6%。1961年全省粮食收购量降至16亿公斤,农村粮食的紧张状况才有所缓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为促进粮食生产,对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粮,实行加价超购。1979年,全省收购粮食突破40亿公斤。1983年,国家规定,农民完成粮食统购任务以后,可以多渠道经营,进一步调动了农民交售粮食的积极性,1984年全省粮食收购量高达83.6亿公斤。
合同订购 1985年国家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价。安徽省规定除稻谷、小麦、玉米、淮北地区大豆为定购品种外,其他品种自由购销。合同定购内的粮食实行与优质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办法。1986、1987两年,国家大幅度调低了安徽省粮食定购数量,1986年至1990年,年平均定购36.1亿公斤;粮食征统超购(定购)量占总产量的比重也逐年降低,由“六五”时期的30%左右,降至23%以下,1990年仅占14%。从1993年4月开始,粮食定购制度继续实行,收购价格放开。

☚ 三 粮食商业   粮食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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