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侦查录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侦查录音 各国法律有关侦查录音的规定。以普通法的英国为最典型。该国判例认为,警察在对嫌疑犯进行审讯时,使用录音手段记录审讯情况为合法。具体作法是,审讯开始前,警官当场拆封两盒磁带,让被告辨认是否为原装空白磁带,然后同时装入两部录音机,记录审讯的全过程。审讯结束,将其中的一盒取出,让被告辨认后密封,被告签名后入档,保存6年。在以后的法庭审判或者上诉审、再审时,如果被告对出示的另一盒供词发生异议,法官可以立即下令提取存档磁带,打开密封,当场播放,以此作证。1966年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命令中,规定允许在讯问被告人、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见证人时使用录音。1968年在斯维尔德洛夫州内务局的侦查处,建立起了第一个电传打字录音中心,此后在全苏普遍建立起来。这种设备不仅把讲话内容一丝不差地录制下来,而且还可以耦合使用连动打字机制作出相应的笔录来。由于字迹整齐,节约了参与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长、法官和律师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刑事案件的文字工作水平也显著提高了。在确认录音同笔录的关系上,《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的第86条和第114条规定,录音是记录供词的辅助手段,用以补充笔录。关于使用录音记录审讯所适用的情况,原苏联法学家波鲁鲍夫认为,“录音基本上是用于记载下述供词: 运用录音手段记录预审过程,可以原原本本地保留原始的审讯对话,用以补充笔录的不足,防止在关键问题上因一字之差或一句记录不准确而出现错误,便于盲人被告或不识字的受讯问人听审自己的陈述,还有利于记录人员在审核笔录时,对记得不确切的地方进行重听对照,更有利于办案人员在分析案情时,激发回忆,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我国侦查人员使用录音作为纯粹的记录技术时,主要是详细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对话,以补充笔录的不足。为了保障讯问工作能够依法进行,防止逼供诱供、刑讯虐待的情况发生,预防进入审判阶段时犯罪嫌疑人制造假象、无理翻供,有必要采用录音的方式,将讯问全过程记录下来,作为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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