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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十九条。主要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2)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拐骗童工的;(2)虐待童工的;(3)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4)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行政法规。1991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15日发布施行。共19条。该规定旨在根据宪法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禁止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化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童工的伤、残、死亡负有责任,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按不同情节,分别列举了违反规定使用童工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治安处罚等。同时规定,按各地区推行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在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至15周岁的少年,如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法规。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共19条。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但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❶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❷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❸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❺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拐骗童工的;虐待童工的;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此外还规定,对于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至15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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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Jinzhi shiyong tonggong guiding

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法规文件,共19条。《规定》所指的童工是指儿童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主要内容是: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拐骗童工的,虐待童工或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15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导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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