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军逃亡法宋重要军法。北宋初,规定禁军逃亡满一日者,斩。仁宗时,改为禁军逃亡满三日者,斩;但逃至沿辽、西夏的边境地区,经一宿捕获者,斩,以防泄露军情。神宗时,又改为诸禁军逃走,捉获,斩;在七日内者,减一等,刺配广南牢城,自首者杖一百。北宋后期,规定,禁军逃亡,上军处斩,在七日内者,流三千里,配千里,自首杖一百。下军第一度徒三年,自首杖九十;第二度流千里,配邻州本城,自首徒二年。南宋初,李纲任相,颁行军制二十一条,其中第二条重申北宋后期的禁军逃亡法。 禁军逃亡法古代军事法规。是宋代禁军的重要军法。北宋初,规定禁军逃亡满1日者,斩。宋仁宗时,改为禁军逃亡满3日者,斩;但逃至沿辽、西夏的边境地区,经一宿捕获者,斩,以防泄露军情。宋神宗时,改为诸禁军逃走,捉获,斩;在7日内者,减一等,刺配广南牢城, 自首者杖100。北宋后期,规定禁军逃亡,上军处斩,在7日内者,流3000里,配千里, 自首杖100。下军第一度徒3年, 自首杖90;第二度流千里,配邻州本城, 自首徒3年, 自首杖90;第二度流千里,配邻州本城, 自首徒2年。南宋初,李纲任相,颁行军制21条,其中第2条重申北宋后期的禁军逃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