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计划制度Social Plan System
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的计划制度。1952年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开始实行社会计划制度,它取消了集中的、详细的指令性计划。随着自治制度的发展,社会计划制度不断发展变化。现行社会计划制度是按照1985年8月28日联邦议会通过的[关于社会计划体制基础和南斯拉夫社会计划法]实施的。自治组织和自治共同体的劳动者自主地制定自己的发展计划,规定增加收入的条件和可能性,经营和发展政策的目标和任务,相互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联邦、共和国自治省和市、区的社会政治共同体都要制定社会计划,规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同利益和目标,以及为实现这种利益和目标的政策措施;基层组织的发展计划要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社会计划协调一致,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是制定计划和执行计划的基础;中期计划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计划。现行社会计划制度简化了制定计划的程序,加强了劳动组织制定自身发展计划的自主权,加强了联邦在制定计划方面的作用,强调社会计划是指导整个经济发展的战略文件。南斯拉夫社会计划规定了全联邦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基本方向和基本比例。联邦社会计划局是联邦政府负责贯彻社会计划制度的具体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