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政策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党或国家为帮助每一个公民预防可能遭遇的风险和消灭现实存在的贫困,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从而保证社会良性运行和稳定发展而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方针。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开放系统,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时间性和地域性。时间性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社会保障政策会有很大的差异,不能一成不变。地域性是指在不同的国家之间,由于国情的不同,社会保障政策也不同,切忌生搬硬套; 在国内的不同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应强调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 社会保障政策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同步的。为了缓解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出现的大量贫困问题,15~16世纪之交,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从私人或宗教的慈善机构手中接管慈善事业。这是国家介入济贫事业管理的开端,从此也就有了国家济贫政策,这可被视为社会保障政策的源头。19世纪末,德国首相俾斯麦首创国家干预的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的一系列社会保险制度,开创了资本主义国家主动运用社会保障政策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的先例。20世纪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使西方国家纷纷把社会保障政策当作摆脱经济危机的重要手段而予以特殊的重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在“福利国家”的旗帜下,设计了系统的社会保障政策,称之为“社会福利计划”,并向法制化方向努力,在50~60年代,成为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比较适应的“经济稳定器”和“社会安全网”,使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一段黄金时代。70年代的“石油危机”标志着西方经济进入了滞胀时期,社会福利计划也发生了困难,甚至难以为继,因此80年代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基调转变成为 “改革”、“调整”和 “削减”。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劳动人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在1922~1948年间,党领导召开的历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都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党的重要政策提出。并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或解放区,贯彻落实了党的这些政策,由苏区、边区或解放区政府颁布了劳动保险法令。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初,《共同纲领》中即作了要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根据这个精神,1951年正式颁布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同时,针对当时中国遭受特大水灾的情况,提出了“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 的救灾方针。另外,还接管了由外国人或宗教机构举办的慈善事业。以后历次修改宪法,都将社会保障写入了专门条款。中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第44条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新形势,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摆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在1986年制定的“七五”计划第一次提出了“要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开放的新情况,从中国的国情国力出发,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逐步建立、改进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改进和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优抚工作,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 的设想。1991年制定的 “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在 “七五”期间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基础上再次指出: “努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以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为重点,带动其他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优抚等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待业保险的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办法,实行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同时,努力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继续推行合作医疗保险,保护残废人的合法权益。在1992年10月召开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又一次强调了要“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极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在90年代,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将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好配套服务,加快改革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