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上面对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般条件的考察是我们探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问题的理论基础。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具备决定税收存在的条件看,在现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剩余产品的生产、经常化的公共需要以及为实现公共职能所必要的国家化的公共权力仍然是客观的存在,这是无需多说明的。关键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国营企业是否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以及这种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为什么决定税收的存在。换句话说,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为什么不能以利润上缴形式来替代税收形式,这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论证的逻辑顺序是: 国营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结论一经成立,也就说明了企业存在着与社会整体利益不同的内部利益,而社会整体利益则是相对企业内部利益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对企业来说为实现这种社会整体利益必然要有一种不同于企业内部分配的外部分配手段。这种外部分配如果客观上必须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分强制、无偿和规范地参与企业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则必然是税收分配。税收存在对全民所有制经济来说也是必然的问题,就得到了理论上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