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伪组织收用铁道办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伪组织收用铁道办法 【事件内容】: 伪交通部长丁鉴修,同时并收用沈海、呼海、齐克三铁道,其办法如下: (一)政府依照铁道法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收用沈海铁路公司,呼海铁路公司、齐克铁路工程局所属之铁道,及其附带之一切事业。 (二)收用前条之铁道及附带事业之日期,由政府另定之。 (三)收用补偿价额之决定,与各公司协商办理之;关于审查委员会之组织,另定之。 (四)政府于收买之日,继承关于该公司现有铁道及附带之权利义务。但关于借入款项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前项并书之借入款项,以铁道或其附带事业为担保时,政府继承关于其借入款项之权利义务。 (五)收用补偿金,依照第三条所定价额,以在五十年内应行偿还之六厘国债证券交付之,五十元未满之零数,以五十元计算。 (六)政府自收用之日起,至交付国债证券之日止,对于收用价补额,支付公司每一年百分之六比例之相当金额。 (七)政府以收用之执行必要之额为限度,得发行公债。 (八)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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