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收的设计与实施
针对环境税收而预先制定的征税方案文件和实行办法。环境税收是以清洁生产意识为指导,通过税收作为对企业生产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的一种计税手段。
环境税收的设计应体现以下原则:
❶实效性原则。环境税收应达到两方面的实效,一方面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施清洁生产; 另一方面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清洁生产。
❷公平性原则。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❸效率性原则。环境税制订要充分考虑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要尽量控制税务行政费用,越低越好; 税收保持中性原则,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由于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可以让不同地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订标准不同的环境税收政策,促进清洁生产的发展。
❹可接受性原则。税收制度能更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但由于环境税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就会相应地提高原料、燃料、交通用具、日常用品等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进而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以及社会公众的收入水平和现实购买力。因此,中国的环境税收体制改革要考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渐进推动清洁生产的发展。
环境税收的实施主要考虑以下问题:
❶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和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❷建立独立的资源环境税税种。建立独立的资源环境税税种,使环境税成为现行国家税收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❸确定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应税排污行为,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❹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对一些有利于环保的行为或设施提供的税收减免,即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清洁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对不同污染危险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这样不但把污染的可能性遏制在萌芽状态,还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
中国环保部部属研究机构对广义环境税的规划实施分为三步: 在第一阶段 (2009-2011年),建议搭建环境税制度框架,开征硫税、COD (化学需氧量) 税等污染物排放税; 针对能源产品和一些易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 初步开征生态保护税; 引入碳税; 将排污费纳入税改框架,与污染排放税重叠部分进行费税归位。出台环境税征管条例。在第二阶段 (2012-2015年,即 “十二五” 时期结束前),建议不断改进各环境税税目;拓展污染产品税、污染排放税等税目的征税范围;参考国际和国内CDM机制碳税价格,促进环境税法出台。在第三阶段 (2015-2020年),建议为在《京都议定书》 第三承诺期履约做好技术和能力储备,不断改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包括合理的环境税、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