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区军事劳动卫生监督
热区军事劳动卫生监督,就是测定某些简便、实用的生理参数,随时判定热环境劳动时的体力负荷程度,并及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是热区部队卫生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体温与心率可以客观地反映出机体在热环境下劳动时的热平衡状况和循环功能的紧张程度,是普遍采用的卫生监督指标。根据人体生理功能调节限度的研究结果,提出了热区部队军事劳动的三级卫生监督标准,即生理安全上限,耐受上限和耐受极限(见表),供卫生人员结合主观感觉询问和体征观察,如头晕、头痛、心慌、恶心或脸色苍白等掌握使用。到达生理安全上限时,如果机体生理功能仍处于比较正常的状态,可以继续进行各种军事劳动作业;到达耐受上限时,就应该适当地减轻战士的体力劳动强度,以适当缓和体内的热紧张状态;到达耐受极限时,应该暂时停止体力劳动,并且要适当增加休息次数,延长休息时间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以免发生中暑事故。
体温与心率的三级卫生监督标准
| | 体温(℃) | 心 率 |
| 肛温 | 口温* | 劳动中 | 劳动后 1min | 劳动后 5min |
| 生理安全上限 | 38.5 ±0.2 | 37.4 ±0.2 | 145 ±10 | 125 ±15 | 100 ±15 |
| 耐受上限 | 38.9 ±0.2 | 37.8 ±0.2 | 162 ±10 | - | - |
| 耐受极限 | 39.4 ±0.2 | 38.3 ±0.2 | 174 ±10 | 145 ±15 | 133 ±15 |
* 按劳动后口温与肛温的平均差值为1.1±0.2℃换算。
在可能条件下也可采用平均体温或出汗量作为监督指标。平均体温=0.8×肛温+0.2×平均皮肤温(=0.5×胸部皮温+0.36×腓肌部皮温+0.14×前臂皮温)。平均体温的生理安全上限为37.7℃,耐受极限为38.5~38.8℃。一般成年人4h出汗率的安全上限为3.6L,而3h以上最大劳动强度的出汗率不能超过1L/h。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穿着不透气防护服,由于蒸发散热失效,皮肤温度上升速度可大于肛温,以致虽已接近衰竭状态,而其肛温、心率尚在耐受上限以下。故提出当平均皮肤温度上升与肛温相交时,即为耐受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