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督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排放污染物情况所实施的监督。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以保障人类生存条件,必须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与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的方法主要有: (1) 颁发排污许可证。审批建设项目,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凡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均需获得环境保护机关批准并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2) 对排污单位进行监测检查。包括监测排污情况,现场检查排污设施,索取有关资料,以了解掌握排污的实际情况,督促排污单位按标准和规定排放污染物。(3) 环保处罚。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制裁,根据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环境保护机关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治理,赔偿造成的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