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
中国历史上防止官员徇私舞弊的制度,各代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西汉初尚无地方官回避本郡之制,武帝后渐有回避本籍人为官之制。东汉时发展成“三互法”,即三州之人或三州婚姻之家,不能交互为官。魏晋以后,为官避本籍、避亲属已是官僚制度的通例。大体而言,同一机构,同一地区的官员中有亲属关系者,较低级的官员应予改调他处。官员原则上不得在原籍任官(清朝甚至连官员的祖籍、曾经当过幕职官的地方也要回避),有些特殊的官职,如唐宋的监察官与谏官(台谏),明清的科道官(言官),严禁由大臣、尤其是宰相子弟亲戚充任。唐宋科举制度发展以后,又规定考官必须回避其子弟亲戚,如唐宋时对主考官的子弟要另设考场,另委官考试,称“另头试”。清雍正、乾隆以后,更规定乡、会试考官本族五服以内,及亲姑、姐妹之夫与子,母、妻之兄弟及其子等,俱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