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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回避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回避

 清代为防止考官作弊而规定的一种制度。顺治时规定:凡乡试、会试的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均不许参加本科考试,叫做回避。雍正后令帘官子弟应回避的,在内阁或仍在贡院,但另编座号,别派大臣出题和阅卷,如同唐宋的别头试。乾隆九年(1744年)又行顺治时的规定,并规定外帘官子弟也不许参加本科考试。须回避的人也由子弟扩大为包括五服以内及亲姑、姊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殿试、朝考的阅卷官,也不用新贡士的父兄。

躲避;规避;回避duǒbì ɡuībì huíbì

【同】 都是动词;都有有意避开的意思。
【异】 “躲避”是故意离开或隐蔽起来,使人看不见,也专指离开对自己不利的事物,多是因不愿承担责任、不敢面对困难、危险而逃离,含有被动意味;常用于消极方面;常用于人、事、目光等;兼用于书面语和口语;可和“开来”连用,“规避”和“回避”一般不能和“开来”、“开去”等趋向动词连用。[例]这几天,他好像有意~我。“规避”是设法避开、躲避;多用于法令、义务、帮别人做事或与人会面等方面,使用较少;书面语。[例]~法令是不行的。“回避”是让开、躲开,侧重于有意绕开,避免遭遇,多是因不愿或不便接触而躲开,含有主动的意味,所躲开的事不一定是于己不利的事;可用于矛盾、困难、问题等抽象的事物,也可用于具体的目光或人;多用于书面语。此外,还可以指侦破人员或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破或审判,“躲避”、“规避”没有这种意思。[例]有意~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将不利于我们事业的发展。
【反义】 躲避—暴露 露面/ 规避—暴露/ 回避—暴露 露面

回避huíbì

避开;让开
 △ ~矛盾|~问题。
【同】躲避 规避

回避huíbì

❶ 〈动〉躲开,避免碰上:回避问题的关键。
❷ 〈动〉我国刑法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由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件的侦破或审判。

回避

(反)面临 面对 重视 正视

回避huí bì

因为不便而躲开:一时贾珍进来吃饭,贾蓉之妻~了。(五三·1230)那丫头听说,方知是本家的爷们,便不似先前那等~,下死眼把贾芸钉了两眼。(二四·547)

回避huí bì

审判、检察、侦察等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1890年《日本国志》卷二十八:“如左项,当豫审终结,检事、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得请豫审判事回避: 一、 豫审判事及其伉俪与被告人、被害者及其伉俪系属亲姻者;二、 豫审判事为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之后见人者;三、 豫审判事及其伉俪收受民事原告人、被告人与其亲属赠遗及听许者。”

正视←→回避zhèng shì ← → huí bì

正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不敷衍,不躲避。
回避:让开,躲开;不认真对待。
【例】 早两年你还不是迷信! 你年轻时还不是有丑鼻涕!不要进步了对小孩时的丑事就不愿正视了。(周恩来:《学习毛泽东》) 市侩主义者总想回避困难,他在困难时牢骚满腹,怨天尤人,这样他只从妥协走到屈服。(刘白羽:《平明小札·血与水》)


回避←→面临huí bì ← → miàn lín

回避:躲开,让开。
面临:前面遇到(形势、问题等)。
【例】 市侩主义者总想回避困难,他在困难时牢骚满腹,怨天尤人,这样他只能从妥协走到屈服。(刘白羽:《平明小札》) 人有人格,国有国格。我想,这会帮助你明白面临的境况。(汪磊:《是玫瑰,总会开花》)

躲开

躲开

回避
躲开,抽身而去:远身
躲开喧闹,安于清静:避嚣习静
有意躲开:托避
远远地躲开:远避 辟远
 远避世俗:鸿逸
(逃避后躲起来:躲开)

☚ 躲避的方式   躲祸 ☛

躲避

躲避

躲(躲闪;藏躲) 避(避护;避匿;避躲;避藏;引避;走避;影避;隐避;回避) 闪(闪躲;闪避;闪让) 辟(辟逃) 遁 亸(亸避) 引匿 屏缩 隐藏
逃避,躲避:避头
回避,躲避:避隐
躲避和防御:避捍
躲避还债:躲债
躲避危险:避险
躲避风吹:避风 窝风
 躲避风暴:避暴
躲避官吏的拘捕:避吏
躲避权贵:避权
躲避帝王宠幸:避宠
躲避兵器伤害:辟兵
躲避仇敌:避怨
躲避仇人,以免受害:避仇
因畏惧而躲避:畏避 惮避
谦让匿避:谦匿
已躲过:躲脱
 躲脱惩罚:马腹逃鞭
四处奔逃躲避:东逃西窜 东奔西逃 东奔西逃
东躲西藏的样子:闪闪藏藏
容易躲避:易躲(明枪~)
无法躲避:难躲(暗箭~)

另见:离开 隐藏1 遮盖 逃避 ︱暴露

☚ 躲避   躲避的方式 ☛

顾忌

顾忌

忌(~讳;还~) 顾惮 顾借 牵畏
顾忌和回避:避忌 避回 避诎 避讳
正言相劝,毫不避讳:正谏不讳
避忌,顾忌:回避
有所顾忌:忌器
有所顾忌,害怕:怕惧
不因对方地位而有所顾忌:不论秧子
疑惑顾忌:疑(~忌) 嫌猜
想打击坏人而有所顾忌:投鼠之忌 投鼠忌器 掷鼠忌器
畏惧顾忌:畏忌
畏惧或有所顾忌:敛手并足 敛手屏足
(恐怕对人或对事情不利而有顾虑:顾忌)

☚ 顾虑   疑虑 ☛

让开

让开

让(闪让) 躲(躲让) 违(~害就利) 闪避 闪开 避开
给对方让开通路:让路 让道 开道 让衢 引避
 闪开身让路:闪道
避退让开:闪 躲(躲闪) 回(回避) 避(避让;避退;避舍;引避;退避;逊避) 谂 屏 引退 逊遁
 速行以避退:趋辟
 避让的样子:还辟
依次让开:让叙
互相让开:错(错开) 岔开
 车辆错开:错车 蹉车
(避让开:让开)

另见:让步 让位 谦让

☚ 避开   回避 ☛

回避

回避

避(避回;避迴;避退;避席;避讳;引避;还避;躲避;退避) 辟 讳 遁 抛躲 躲闪
回避辞谢:避谢
回避与自己有仇的人:避仇
顾忌回避:忌避 避忌
 回避,避忌:回忌
害怕回避:畏慝
隐瞒回避:讳免
 隐匿回避:讳避
下马回避:避马
表示远远回避:避溺山隅
疾走回避:趋避
曲从回避:阿避

另见:顾忌 顾虑 忌讳

☚ 让开   躲避 ☛

避开

避开

避(避让;避去;迴避;回避;闪避;敛避;避乖龙) 谢 让 躲(躲开;躲避;躲让) 远(远身;~小人) 违(违避) 闪开 闪脱靠后 辟易
避开与趋就:避就
避不见面:避面
避开寒冷:违寒
避开风头:躲风
避开忌讳的事:违忌 忌避
迷信谓避开凶忌之日:避忌 避讳 避回避诎
 顾虑避忌:顾避
避开嫌疑:避嫌 引嫌
 远避嫌疑:远嫌
避开怨恨,使无怨:违怨
避开女色:避色
避开尘俗:避尘
避开尘世:避世 远世 远俗
避开身影:避影
避开权贵:避权
避开敌人:避敌 违敌
 避开敌军:避兵
避开障碍:避碍
避开困难:避难 违难
避开锋芒:避锋
 避开敌人锋芒,不硬拼:让威
有意避开事实真相:闪缩
驱除行人使避开:辟人
互相避开:相违
急忙避开:闪躲
退让避开:让避 让辟 攘辟
有顾虑而不敢接近,远远避开:杜口裹足
(因回避而离开:避开)

另见:旁观 躲避 逃避 避责

☚ 避开   让开 ☛

回避huí bì

避忌,避讳。《后汉书·蔡茂传》:“纠案,无所~~。”

回避

司法人员和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定关系的案件的诉讼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办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在诉讼中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世界各国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旨在防止办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发生偏见或徇私舞弊,以利于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同时也可使有关人员避开嫌疑,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参见 “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程序”。

回避

历代考试中为防止考官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科举制度建立后,即实行回避,又称“科场回避”。现代考试制度建立后,也有严格的回避规定,如北京国民政府《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典试令》规定,典试官、副典试官、襄校官、评议员如与应试人有亲属关系时,须对于该应试人之考试自行声明回避,如有特殊情形时,应否声明回避由大总统核定之。广州革命政府《考试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举行口试时,考试人与应试人有亲属关系声明回避者,由考试委员长易员考试。当今的考试中,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某次考试的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均不得介入本次考试的有关工作。参见“科场回避”。

回避

回避

诉讼制度。即审案官员与诉讼当事人认识或亲属关系,则应提出回避,由与诉讼当事人无关的人审理。《续资治通鉴·宋纪》: “庚戌,诏: ‘凡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2名者,不以官品高下,并听回避。’”

☚ 徽纆   悔过还主 ☛

回避

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如 一般文官不得在原籍或本籍任职。亲属不可在同 一机构或同一地区任职等。


回避

诉讼制度之一。为了防止徇私舞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避开嫌疑,司法人员不办理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在我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

❶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作弊而设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总裁连同考官的子弟均不许入场。
❷旧时防止官吏间徇情的一种制度。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者,按以小避大的原则,职务较低的人员例需予以改调。

回避

回避

诉讼基本制度之一。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司法人员 (包括书记员、翻译和证人),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活动。世界各国都有关于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可以防止办案人处理案件不公正,并消除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回避可由司法人员自行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实行。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对象是: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死刑复核程序   当事人 ☛
回避

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包括不得参与立案、侦查、批捕、预审、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记录、翻译、鉴定等工作。
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❶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❷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❸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的。
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此外,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也应回避。
回避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或者审查决定逮捕中,发现有关本案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或部门补充侦查。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更换办案人员复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有关机关复议一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在侦查阶段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由检察长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决定; 在提起公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 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审判长无权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

☚ 刑事诉讼管辖   辩护与代理 ☛
回避

回避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因特殊的关系,对于特定的事件,不得执行其职务。回避分自行回避和声明回避。自行回避是指负责处理有关事件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必须自行辞去有关职务。声明回避是指负责处理有关事件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由当事人要求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辞去有关职务。

☚ 恢复权利   声明异议 ☛
回避

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某些人员,不得参与对该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制度。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自行回避,即在法律规定不得执行刑事诉讼职务的情形下,负有法定职务的人员不需经裁定或决定而自行不执行职务的诉讼行为; 另一类是申请回避,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或者有其他理由认为其应当回避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定不使其执行职务的诉讼行为。

☚ 同案犯   传唤 ☛

回避

司法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目的是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也可避开嫌疑,以利工作正常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对于上级法院发回复审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原承办人员继续审理此案不适宜时,也可请求回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如认为理由正当,可用裁定形式批准,如认为理由不充分,即应驳回。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

evade;dodge;parry;avoid (meeting sb);circumvent;duck
他在记者招待会上~了关于武器现代化的问题。At his news conference,he ducked a question about arms modernization./他们~了实质问题。They steered clear of the substantive issue./我们不~自己的穷和弱。We don’t hide the fact that we are poor and weak./确保不能通过扩充中短程导弹力量来~中远程导弹力量的限制ensure that LRINF limitations are not circumvented through a buildup in SRINF/不可~的条款non-circumvention article/巧妙地~任何明确的回答tactfully evade any definite answer/~困难dodge difficulties/~要害问题steer clear of the crucial question; sidestep (or sidetrack) a crucial issue;evade (or sidestep,parry) a crucial question/~制度avoidance system

回避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回避之制始于汉代的三互法,东汉恒帝时为防止地方官员结党营私,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不得交互为官。议郎蔡邕上言其制不便,未被采纳。然汉代仅对于二千石长吏的任用有所限隔, 至于曹掾小吏,均以本郡人为之。至隋文帝时改革铨选制度,州郡之吏悉由中央任命,尽用他郡人。唐宋以后官员多不官本地,不过唐代犹有小选、南选、东选之分,宋代则诏川陕闽广八路之人,免其赴选,令转运司立格就注,知县注选路程最远者不超过三十驿。上述规定均有体恤远人之意。至明洪武年间始创南北互选之法,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而不分南北。明代还规定亲属之间须彼此引避,如大臣子弟不得任言官,不得参加殿试。即使是兄弟及同族也要避嫌。《明史·职官志》载:“凡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清沿明制,凡籍贯、亲属均有回避的规定: 顺治十二年(公元1656年)题准,外官回避本省,教职回避本府,户、刑两部司官回避本省。祖籍及曾经游幕地方亦须回避。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规定,现任三品以上堂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若父兄赴部候补,而子弟现任科道者查照资俸,调吏部主事。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又规定外任回避之例,督抚、两司及统辖全省的道员,其族人回避者, 赴京另补。若为分巡数府的道员及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等官,本族回避官员,即于本省内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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