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原则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回避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这一原则要求,在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的任务的情形时,不参加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或免除有关任务的执行,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正确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对上述人员以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回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发生应予回避的情形时,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见 “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