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回避的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回避的程序关于回避申请的提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对驳回申请回避复议的次序和方式。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有关的司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过程中有关办案人员也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以及自行回避应提出回避的理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所在单位的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应当由指派或聘请机关的相应的负责人决定。除负责侦查的侦查人员和在侦查中履行职务的书记员外,只要有提请或申请回避,均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批准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回避决定或者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提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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