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自然原因触引、促发主体实体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如山川地貌、寒暑气候、昼夜时日以及生物节律等原始自然,以及构成人类生存环境,就特定个体而言则属先天既定的生存环境的物理性人工自然 (如 “城市死角”、交通工具与设备、村落结构等)。主要特性: (1)原生性。构成犯罪的自然原因的诸因素均属先验地存在的自在之物,是特定个体所无法选择与抗拒的。(2) 间接性。气候、地理和时日中的某些方面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自然原因”,盖因这些因素正好暗合或契合了犯罪人或被害人的某种反社会倾向或被害倾向,而这一机制的达成是通过若干中项的间接作用才实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