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控制征收
对某些应税收入和行为,在其税源发生环节或地点及时征收应纳税款所采取的各种控制方法的统称。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税收流失、控制偷漏税,也有利于简化征纳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其主要形式有: (1) 以税法规定的形式,确定某税种或纳税环节由代征人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如: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委托工业企业加工产品应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扣代缴等。(2)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收、代扣、代缴。如: 牲畜交易税委托交易所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委托车船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等。(3) 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的形式。如: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在其商品销售前,按预计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缴付纳税保证金的办法。(4) 在交通要道设立税务检查站进行稽查征收的办法。如: 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地设立税务检查站对进出货物进行稽查征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