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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29条。《办法》指出: 市区、郊区农村土地分别归国有或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 对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土地建房、采矿等。并对国家建设征地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补偿办法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乡村企业的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均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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