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息率、高利贷、滚利作本及借贷法
1992年6月15日由澳门立法会通过,同月29日由澳门总督韦奇立签署颁行。全文共8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利率。(1)法定利息以及无指定利率或金额而定出的利息,由澳门总督以训令订定;(2)对利率高于上款规定所订定者,其利息得以书面订明,否则只能作为法定利息处理。第二条为商业利息,即对于利率的订定和变动,上条的规定亦实施于商业利息,但不妨碍相反的书面协议;关于商业性质的信贷方面,如属借款人过期的情况,则按照上条一款所订定的利率加2%,但不妨碍特别法律的规定。第三条为票据、欠据和支票。第四条为高利贷利息,即在一项信贷或其他同类事宜的批给、签署、续期、扣除或延长还款期的交易或行为中,所订的利息或任何优惠一年超出50%者,则视为高利贷。第五条为滚利作本。第六条为借贷方式。第七条为撤销,即与本法相违反的规则应全部撤销。第八条为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