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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学基础理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学基础理论

又称“法的一般理论”。简称“法理学”。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学科。它是法学主要理论学科和法学的教育的基础理论课程。在西方,大体相当于中国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叫法哲学或法理学;在前苏联和现独联体的一些国家,开设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以前,也开设国家与法的理论(或称“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律理论”),把国家与法这两个内在联系极为紧密的现象,结合起来研究,有其合理性。但到中后期,受“左”倾思潮的影响,不仅在内容中深刻渗透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扩大阶级斗争的“左”的、简单化的因素,而且受轻视法的思想的影响,以至在形式上,阐述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的部分也日益缩小,甚至取消。十年动乱时期,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学遭到粗暴摧残,整个法学专业几乎被取消,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也不再讲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客观需要,政治学被恢复,法学也要大发展。这时,把“国家与法的理论”改为“法学基础理论”是必要的,适时的。这种改变不仅有利于中国法学的繁荣与兴旺,也有利于中国社会科学各部门的协调发展。中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大胆借鉴人类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优秀的法律文化,来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特别着重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思想特色和理论体系。

法学基础理论

又称“法学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中国自1980年以后使用的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教科书和课程的名称。建国以后直至50年代后期,法律院系的法的基本理论课程学习苏联模式,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1980年以后改为“法学基础理论”,其学科的内容和体系也有了很大变化,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而国家问题专门由政治学研究。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体系中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导论性的基础理论学科,对其它具体法学学科具有方法论性质的指导意义。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关于法学的性质、对象、研究范围和法学体系,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研究方法和意义,特别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问题。(2) 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政治、国家、道德和宗教等的关系,法的历史类型以及法的消亡的理论。(3) 关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即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作用和特点等。(4)关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等。(5)关于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现、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律关系和法律解释等现实法律问题。在西方,相应的学科一般称“法哲学”、“法理学”;苏联等国称之为 “国家与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 等,其内容和体系各国有所不同。

法学基础理论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关于法学和法的基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概念、原理、知识和规律。它对历史和现实的各种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研究,而不是就某个部门、某个国家、某个历史时期的法或法律思想作具体研究。与法学其他学科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既以法学其他学科提供的丰富材料和研究成果不断充实和发展自己,又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对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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